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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中國新聞):
今天,《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正式發佈,辦法中明確了開發商應承擔起前期的物業責任,並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費用。
《辦法》規定,今年10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或者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三個月之內,開發商將‘扛’起前期物業服務的所有責任。
張農科説,前期物業由開發商承擔,除了承擔費用,開發商還要把設施、設備管理,保安和保潔都管起來,買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作為購房合同附件出現的,簽署合同的雙方是購房人和開發商。也就是説,在入住後到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三個月前,房屋質量出現問題,或者出現公攤面積有不合理使用、綠地變會所的情況,購房人都可以找開發商解決。而開發商如果想儘快把“前期物業”這個大包袱甩掉,還需要經過兩道門檻,一個是支持業主或者主動申請成立業主大會,第一次業主大會的費用由開發企業承擔;第二是前期物業必須經過業主或者是業主和開發商共同委託的第三方監理機構對前期物業進行查驗,查驗通過後開發商才能把前期物業責任交出,業主大會這個真正的“主人”正式上崗,接過小區管理的重任。
責編: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