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梓看新聞]日曆 5月26日 人物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26日 15: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陳水扁交保有望?

 

中新網525電 台灣《聯合報》25日刊文《阿扁交保有望?》説,陳水扁家遭瑞士檢方查扣的海角七億即兩千一百萬美金,首度匯回一百萬美金到檢方特偵組指定賬戶;陳水扁律師立刻緊急向法院遞狀聲請讓阿扁交保。但在另兩千萬美金還未匯回臺之前,阿扁要想獲准交保,並不容易。

  

  扁家遭瑞士檢方查扣的海角七億”———即兩千一百萬美金,首度匯回一百萬美金到特偵組指定賬戶;陳水扁的律師立刻緊急向高等法院遞狀,聲請讓阿扁交保。但在另兩千萬美金還未匯回台灣之前,阿扁要想獲准交保,並不容易。

  律師團宣稱,一百萬美金已匯回,顯示扁家有將海外資産匯回的誠意。這種説法實在好笑,陳致中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底的偵查中,早已表明願將資産匯至特偵組指定之賬戶,然而如此拖了一年半,迄今才匯回頭期款一百萬美金,還不到贓款的二十分之一,這也能叫做誠意

  另外,扁家還有另一筆五億七千萬元賄款匯到瑞士銀行,也遭特偵組向瑞士檢方聲請查扣,陳致中始終沒有返還的意願,迄今也無任何匯款動作。即使海角七億部分全數匯回,這五億七千萬元賄款如果不匯回來,扁家在海外仍然擁有鉅款,在此情形下,高院合議庭能夠讓阿扁交保嗎?

  其實,匯款與交保是兩回事。匯款回來,只能顯示被告有悔意,作為法官量刑的參考而己;至於是否交保,法官考慮的重點在繼續羈押的必要性。扁的律師團多次主張:海外七億是否匯回,不是本案羈押之法定要件,而羈押必要性條件,更不應與金錢相結合。既然如此,高院要不要讓阿扁交保,就不必考慮錢有沒有匯回來了。

  羈押的目的除了在保全刑事審判外,更重要的在確保能夠執行。對於判重刑的被告,法院通常不準交保,以免無法執行。因為被告已判重刑,較諸先前更具有棄保潛逃的動機;如不繼續羈押,萬一被告跑掉了,誰來負責?

  若二審仍判決阿扁有罪,從扁家在海外仍然擁有鉅款這個客觀事證,合議庭若要准許阿扁交保,難道不怕他跑路?(蘇位榮)

 

 

 

責編:羅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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