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6月起外籍人士可獲探親、置房等5類居留許可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26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近年來,中國公民的外籍近親屬來華探親,投靠、贍養中國境內直系親屬,以及外籍華人、華僑將外籍子女寄養在中國境內等情況日漸增多。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介紹,按照現行規定,上述人員中大部分人員可以申請探親類簽證在華停留,簽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年,到期前可以申請延期。

  公安部決定從2010年6月1日起,對需在華停留6個月以上、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5類外籍人員,可分別獲得“探親”“投靠”“置房”“贍養”“寄養”5類居留許可,在有效期內出入中國不受次數限制。

  人員1:中國公民和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

  措施: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常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簽證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探親類簽證。對需在中國境內連續停留超過6個月的,可簽發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探親”類居留許可,期滿後仍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以辦理延期。對其中已滿60周歲或未滿18周歲的人員,可一次性簽發有效期不超過2年的“探親”類居留許可,期滿後仍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以辦理延期。

  人員2:年滿60周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的外國人及其外籍配偶。

  措施:被投靠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常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簽證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探親類簽證。對需在中國境內連續停留超過6個月的,可一次性簽發有效期不超過2年的“投靠”類居留許可,期滿後仍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以辦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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