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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劇名、主要人物、主要情節和劇集長度等事項的,原送審機構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原發證機關重新送審
新華網北京5月20日消息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19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適用於從事電視劇內容的製作、發行、播出活動。《規定》分為六章四十一條,對電視劇內容的備案和公示、審查和許可、播出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規定。
《規定》規定,電視劇內容的製作、播出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堅持社會效益第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正確的文藝導向。
《規定》規定, 國産劇、合拍劇的拍攝製作實行備案公示制度。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申請備案公示的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受理日期後二十日內,通過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劇名、製作機構、集數和內容提要等。電視劇公示打印文本可以作為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
《規定》規定,國産劇、合拍劇、引進劇實行內容審查和發行許可制度。未取得發行許可的電視劇,不得發行、播出和評獎。
《規定》規定,已經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行和播出。變更劇名、主要人物、主要情節和劇集長度等事項的,原送審機構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原發證機關重新送審。
《規定》規定,電視臺在播出電視劇前,應當核驗依法取得的電視劇發行許可證。
《規定》規定,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以對全國電視臺播出電視劇的總量、範圍、比例、時機、時段等進行宏觀調控。
《規定》全文如下:
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視劇內容管理工作,繁榮電視劇創作,促進電視劇産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電視劇內容的製作、發行、播出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視劇是指:
(一)用於境內電視臺播出或者境內外發行的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包括國産電視劇(以下簡稱國産劇)和與境外機構聯合製作的電視劇(以下簡稱合拍劇);
(二)用於境內電視臺播出的境外引進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電影故事片,以下簡稱引進劇)。
第四條 電視劇內容的製作、播出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堅持社會效益第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正確的文藝導向。
第五條 電視劇不得載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實施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背國家宗教政策,宣揚宗教極端主義和邪教、迷信,歧視、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前款規定,制定電視劇內容管理的具體標準。
第六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電視劇內容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視劇內容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建立和完善電視劇審批管理的電子辦公系統,推行電子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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