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故意使用假幣400張將被立案追訴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9日 06: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根據昨天發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涉及假幣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根據規定,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製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也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新規定中除對偽造貨幣立案追訴標準不變外,對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持有、使用假幣案,變造貨幣案等不僅規定了立案標準金額還規定了立案標準張(枚)數,對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立案標準由四千元或四百張(枚)改為二千元或兩百張(枚)。新立案追訴標準還細化了對出售假幣認定的情形。

  -其他規定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5000將被立案

  規定明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騙貸達到100萬元將被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操縱證券市場立案標準明確

  根據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報記者 于傑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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