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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醫療糾紛案件適用法律不統一的問題。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時,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二元化的問題。一般將醫療糾紛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醫療過錯糾紛,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醫院一方承擔醫療過錯責任。一般認為,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更嚴重一些,醫療過錯造成的損害更輕一些,但是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獲得的賠償比構成醫療過錯時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獲得的賠償要少很多。也就是説,由於法律適用上的不同,導致嚴重損害獲得的賠償反而要少,顯然這是不合理的。我國《侵權責任法》已經出臺,將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該法第7章對醫療糾紛進行了專門規範,這些規定與既有法律法規如何銜接成為當前相關部門重點關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盡可能與相關部門溝通,做好相關的配套銜接工作,以期更合理地解決醫患糾紛,平衡醫患關係。
五、關於僅以解除合同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的訴訟費收取不一的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僅以解除合同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或者價款的,應當按件收費。各級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必須嚴格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
六、關於如何對待輿論監督的問題。關於接受監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態度是鮮明的、一貫的,始終認為來自社會各方面的監督是確保司法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重要保障。監督就是關心,監督就是支持,監督就是愛護,人民法院必須積極主動地接受包括輿論監督在內的來自社會各方面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