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作海如何被“研究”成殺人犯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3日 12: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一具無頭屍,讓受害人成為殺人犯;而被害人的突然“復活”,讓蒙冤11年的“殺人犯”重見天日。這聽起來多麼像天方夜譚,但它卻無比真實!它就是被稱為“河南版佘祥林案”的趙作海案。

  從發案到被懷疑,從反復退案到最終定案,從被害人“復活”到沉冤昭雪,趙作海案的每一步都頗具戲劇性。該案起源於同村人趙振裳因為共同的相好而于1997年10月30日深夜向趙作海頭上砍了一刀,由於害怕自己闖了大禍,趙振裳隨即逃離家鄉。然而,近乎一年半後的1999年5月8日在村邊機井裏出現的一具無頭男屍,讓本為受害人的趙作海成為重點嫌疑人,被捕入獄。

  事實上,本案的整個審判過程也是一波三折的:一是公安機關曾三次送檢材到公安部的物證鑒定科和遼寧的一個鑒定機構,最終沒能通過DNA確認無頭男屍就是趙振裳;二是由於始終沒能找到男屍的頭和膝蓋以下部分,而且趙作海到檢察機關後多次推翻供詞,檢察機關多次退偵,甚至曾決定“如果屍源問題解決不了,檢察機關不再受理此案”。值得一提的是,在2001年7月召開的政法委和公檢法的聯席會議上還認定“不具備審查起訴條件,不受理”。但讓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年多後的2002年八九月,為了應付公安機關的清理超期羈押專項檢查活動,商丘市政法委組織專題研究會,集體研究的結論卻是“案件具備了起訴條件”。隨後,“最後的防線”被突破,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檢察院受理此案,11月11日訴至商丘中院,最終作出了一個“留有餘地”的死緩判決。由於趙作海沒有上訴,省高院復核後維持一審判決。一個殺人冤案就這樣正式誕生了!

  筆者之所以不惜筆墨概述本案的辦理過程,是因為與錯案有關的不合情理、不合邏輯及觀念偏差甚至重大程序缺陷都隱含在這些細節之中。面對這一驚人個案,無論是總結經驗還是吸取教訓,都不能脫離這些基本事實。否則,法律制度的公正底線、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最後防線”是如何被突破的,我們都將無從查起,也就無法在今後的工作中防微杜漸。

  在我看來,“最後防線”最終被順利突破,有兩個因素不可忽視:一個是觀念和邏輯偏差,另一個是權力的不合理介入。整個錯案的産生過程,公安機關的先入為主和有罪推定觀念的根深蒂固給我們留下極其深刻印象。據商丘市警方介紹,之所以一直將趙作海列為殺死趙振裳的重點嫌疑人,是因為他們堅信在基層工作的經驗:農村犯罪一般因果關係很簡單。具體到這一案件,趙振裳的一位堂兄弟曾經殺了趙作海的弟弟,兩個家族有仇;兩人都和同村婦女杜某某相好,是情敵;趙振裳失蹤當天,有人曾看到兩人曾在這名婦女家打鬥;包裹無名屍的編織袋片,經趙作海的妻子和兒子辨認,是趙作海家的。顯然,公安機關的推理完全是一種日常生活的邏輯,根本不是法律邏輯。試想,在屍體都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再尖銳的矛盾,能證明什麼呢?不言而喻,公安機關在本案中的一切活動都是按照偵查人員的主觀想象和個人邏輯而展開的。

  本案如果能夠嚴格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制約機制依次推進的話,重大錯誤完全可以避免。因為事實上,檢察機關開始的態度是非常堅決的,不僅多次退案,而且還決定不再受理。應當説,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曾經堅守了底線,遺憾的是,“最後防線”還是被突破了,使一個十足的錯案如“滾石下山”再無阻擋。在這裡我們不能不提商丘市政法委的作用,正是權力介入的“專題研究”將一個無辜的人“研究”成了殺人犯。也是因為這個“集體決定”讓讓司法變成了執行“會議決定”,大大降低了司法人員的警惕性和責任心。這將造成錯案追究上的無比尷尬:辦案的説了不算,説了算的不承擔錯案責任。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對於趙作海案該如何做好“善後”。賠償、追責都是必須的,但除此之外我們還應當做些什麼呢?我想,至少有一點必須做到,即我們不能坐等下一個“佘祥林案”和“趙作海案”的出現,更不能一邊在昭雪一邊卻在製造著類似的悲劇。

責編:霍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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