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學者人民日報刊文稱中國絕不能搞"三權分立"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0日 1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胡聯合 胡鞍鋼

  中共中央宣傳部理論局編著的《六個為什麼——對幾個重大問題的回答》(學習出版社出版),是一本正本清源的重要理論著作。該書強調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要適應國情的需要,強調我國不能搞“三權分立”,同時客觀地指出“三權分立”在西方世界實際上只有極少數國家實行,而大多數國家並未實行“三權分立”。這對於澄清人們的模糊甚至是錯誤的思想認識具有重要作用。

  長期以來,一方面總有極少數人極力鼓吹“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模式,妄圖改變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或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甚至鼓吹改變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認為西方國家甚至外國都是實行“三權分立”的,似乎不搞“三權分立”就理不直氣不壯,有的甚至認為“三權分立”是所謂“國際慣例”。那麼,實際情況到底如何呢?事實上,在西方國家中,只有美國(總統制)實行“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西方國家實行的是議會制,並未實行“三權分立”。

  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政治體制,不但與其發展的歷史、國情密切相關,而且與其階級特性密切相關。西方國家的政治體制是國家的上層建築,是維護資産階級利益的機器。即使同是西方資産階級國家,其政治體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西方國家的基本政治體制形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總統制,一種是議會制。這兩種政治體制最關鍵的區別在於行政首腦産生的方式不同。在議會制下,選民選出議會,議會推選出總理(首相),總理(首相)挑選內閣成員而形成政府(行政當局)。在總統制下,選民一方面要選議會,一方面要選總統,然後由總統來挑選他的內閣成員。

  西方議會制國家的顯著特點是,立法權與行政權不分立。議會不但是國家的立法機關,而且是國家的權力中心。行使行政權的那些人來自議會(下院),包括總理也是由議會推舉的(一般是議會多數黨的領袖)。他們既屬於立法部門,又屬於行政部門。也就是説,立法權與行政權在實質上是合一的。兩種權力不但共生,即産生議會成員的選舉也間接是産生總理(首相)的選舉;而且共滅,即總理(首相)必須保持議會大多數成員的支持,否則要麼下臺,要麼解散議會而重新舉行大選。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議會制是沒有任期限制的,只要獲得議會多數的支持,總理(首相)就可以永遠幹下去。在議會制下,政府(內閣)由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執政聯盟)組成,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典型的議會制國家。在議會制下,政黨政治實質上是主宰議會政治的幕後之手,“議會至上”實質是“執政黨至上”。

  西方總統制國家的顯著特點是,總統掌握最高行政權,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是分立的。在總統制下,總統是行政首長,直接任命並領導內閣,但內閣不像議會制下有決策權,而是總統的諮詢機構;總統不向國會負責,也無權解散國會。另一方面,國會也不能迫使總統及其內閣辭職。只有當總統及其內閣高官違反憲法或瀆職、失職時,國會才能對其進行彈劾。在西方主要國家中,雖然有總統的國家有好幾個,但屬於總統制國家的只有美國。無論議會制國家還是總統制國家,實質上都受到政黨政治的主導和控制。

  總之,《六個為什麼——對幾個重大問題的回答》一書告訴我們:“三權分立”即使在西方國家也很少被採用,政黨政治在西方國家中的作用至關重要。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絕不能搞在西方國家也很少採用的“三權分立”。

責編: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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