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聯合發通知:轉租或出借廉租房將被收回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05日 03: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央視網

  

    轉租或出借廉租房將被收回

    住建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發文要求,辦産權登記時,要比對申請人是否享受廉租房保障

    央視網綜合:記者4日從住房城鄉建設部獲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出通知,針對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現的房源閒置、出借,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資金不落實,準入退出管理機制不完善、日常監管和服務不到位等問題,做出有關規定。明確廉租房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辦理廉租房退出手續;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廉租住房等行為,可以收回廉租房。

  政策焦點

  【準入】 申報信息將建共享制

    通知要求,嚴格建設和準入管理。新建廉租住房堅持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相結合,以配建為主。要求優化廉租住房戶型設計,努力做到功能齊全、佈局合理、節能環保和經濟適用。要求新建廉租住房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業、就醫和子女入學。

    市、縣人民政府要落實《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明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和資産申報義務,抓緊建立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地産、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廉租房保障資格審核工作準確性。

  【管理】 新買房須退還廉租房

    通知還要求,強化租賃管理和服務。住房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廉租住房産權人的權利和義務,要加強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確承租對象的權利和義務,載明租金水平、租賃期限、轉借或轉租的處罰以及其他違反使用規定的責任等事項。

    對正在享受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辦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續。

    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根據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信息,比對申請登記人家庭成員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

  【監督】 出借廉租房或被收回

    通知強調,切實加強監督管理。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廉租住房等行為,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嚴肅處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並取消該家庭在一定時間內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據新華社電

  北京情況

  申請人購房情況已聯網

    據北京市住保辦相關負責人説,目前,住保部門已經與公積金中心形成了定期核查的機制。住保部門還與全市的房屋權屬系統實現了聯網,由於購房要進行房屋權屬登記,因此通過房屋權屬登記系統,就可以核查到申請家庭在全市的購房情況。

    此外,今年住保部門將進一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如銀行、社保、公積金、車輛管理、民政、勞動等部門,核實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産等情況。

  每年核查廉租家庭資産

    這位負責人表示,按照目前北京的政策,“購買了經適房都需要退還廉租房,商品房就更不例外了。”如果能購買商品房,那麼該家庭的收入、資産等肯定不再符合廉租房的標準。目前,住保部門每年會對享受廉租房保障的家庭,進行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産等情況的檢查。對家庭收入連續1年超出規定標準的,將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房補貼,或收回廉租住房。

  六個月未居住便可收回

    這位負責人表示,如果出現將承租的廉租房轉借、轉租、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內居住的行為,將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産狀況,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將責令其退還租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5年內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本報記者 馬力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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