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擬規定依法刑拘後放人不予賠償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27日 07: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央視網綜合

     
  4月26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全體會議,聽取關於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賠償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的審議、修改情況彙報以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等。任晨鳴 攝

    央視網消息(新聞聯播):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今天在京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會議繼續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草案,審議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等。 >>>>詳細

   另據新京報報道:
 

   國家賠償法

    本報訊 刑事拘留後撤銷案件放人的情況,到底是否應給予國家賠償,成為國家賠償法修改中一個難題。

    昨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提請第四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改草案,針對上述難題給出解決方案:對於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拘留措施後放人的情形,不會給予國家賠償。

    相對此前的三審草案,這是一個較大的變化。

    三審

    拘留造成損害 賠償引爭議

    2009年10月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國家賠償法修改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三審草案曾提出,“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拘留、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基於同一違法事實,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處分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規定,學界理解為將刑拘、逮捕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從以前的違法責任原則變為結果責任原則。即意味著不管辦案機關有錯沒錯,違法不違法,受害人只要受到了不應當受到的對待,就有權利請求賠償。

    不過該規定在上次審議中引起了爭議,白景富、周聲濤、吳曉靈等委員認為,在突發的群體性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中,為了迅速平息事態,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對大量參與者採取了強制措施,但考慮到民族政策和國家穩定大局的需要,最後起訴、判決有罪的只是極少數。這種情況是否賠償,應當進一步慎重考慮。

    吳曉靈建議增加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處置緊急突發性群體事件的情形除外。

    上次審議原本有望通過該法,最終因該爭議而未提請表決,留待繼續修改。

    四審

    違法刑拘 受害人可獲賠

    此次,國家賠償法進行四審,對該爭議作出了新的結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在向會議作草案修改情況的説明時表示,針對上次審議中委員們對刑事拘留是否賠償的不同意見,法律委員會與全國人大內司委、兩高、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國務院法制辦作了研究,並與公安部反復溝通。法律委也召開了兩次會議。

    法律委員會認為,對於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應當明確規定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採取的刑事拘留措施,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偵查取證,予以甄別。採取拘留措施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規定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對於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拘留措施後放人的情形,不會給予國家賠償。

責編:霍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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