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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4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庭,頭髮花白的闕敬德和身材瘦削的張志琴並排站在被告人席上。1995年12月,闕敬德、張志琴受上海市閔行區梅隴鎮徵地服務所委派,分別擔任集體企業上海梅都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經理及董事、副經理。
新華網上海4月22日電 4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庭,頭髮花白的闕敬德和身材瘦削的張志琴並排站在被告人席上。法官宣讀判決書:闕敬德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個人財産200萬元;張志琴犯貪污罪、挪用資金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執行無期徒刑,沒收個人財産500萬元。
隨著兩名主要事故責任人被一審判刑,2009年6月發生的上海倒樓事件,其司法審判至此告一段落。而倒樓事件留給人們的思考和教訓,須臾不可忘卻。
“瞞天過海”搞轉制
2009年6月27日早上5時左右,上海閔行區淀浦河邊的“蓮花河畔景苑”再建小區,一幢再建的13層樓房轟然倒塌,一名工人被壓身亡。上海“倒樓案”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經調查,開發商上海梅都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張志琴在負責這一項目開發過程中指定施工人員違法施工,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順藤摸瓜,人們發現,不僅張志琴對這一重大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梅都公司在轉制過程中也存在頗多疑點;與此同時,時任上海市閔行區梅隴鎮“鎮長助理”闕敬德也進入人們的視線。作為梅都公司前老總以及現任的大股東,他在梅都公司的轉制過程中也相當活躍。2009年7月,闕敬德、張志琴等均被立案調查。
司法機關查明,闕敬德生於1958年,張志琴生於1959年,都是上海閔行區梅隴鎮本地人。1995年12月,闕敬德、張志琴受上海市閔行區梅隴鎮徵地服務所委派,分別擔任集體企業上海梅都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經理及董事、副經理。
2000年10月,梅都公司經梅隴鎮企業改制辦公室同意進行企業改制,並委託資産評估公司對涉及的全部資産和負債進行評估。而從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間,闕敬德、張志琴利用職務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過程中,採用隱匿、欺騙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4246萬餘元資産未被計入資産置換價格。
司法機關已經查明闕、張二人隱匿集體資産的具體情節:其一,他們謊稱綠梅公寓部分資産不屬梅都公司所有,在改制中減少資産評估值2000余萬元;其二,隱匿梅都公司資産中桂梅別墅的2套房屋,減少資産評估值200余萬元;其三,隱瞞梅都公司已取得古美基地建房指標的事實,減少資産評估值1700余萬元;其四,謊稱綠梅公寓部分房屋存在拆除、損失風險,騙取上級部門減免梅都公司資産置換價值300余萬元。
2000年10月,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經評估梅都公司凈資産為2000余萬元。2001年2月,梅都公司被以凈資産1000余萬元的價格置換給闕敬德、張志琴等24名自然人。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變更登記,張志琴佔股超過64%,並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闕敬德佔股15%,並擔任董事。闕敬德、張志琴實際侵佔梅都公司資産價值3,370余萬元。
此外,司法機關還發現,張志琴曾挪用公司鉅額資金購買理財産品自肥。2009年3月至6月間,張志琴利用擔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擅自將梅都公司“蓮花河畔景苑”項目銷售款4.4億元,通過其個人賬戶或其控制的公司賬戶,在金融機構購買投資理財産品,期間歸還過2500萬元。
經上海司法會計中心審計鑒定,張志琴挪用梅都公司資金4.4億元,並獲取收益和銀行利息減手續費凈收入200余萬元。案發後,“蓮花河畔景苑”監管小組追回梅都公司資金4.15億元,並收回大部分收益。
爭議焦點──貪污罪主體身份
案件審理期間,闕、張的辯護人提出,兩人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具備貪污罪的犯罪主體身份。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闕敬德在梅隴鎮徵地服務所先後任副所長、所長,張志琴在徵地服務所任工作人員,兩人在梅隴鎮徵地服務所實際協助政府從事土地行政管理的工作,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此,雖然他們未被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仍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身份。
同時,被告人闕敬德、張志琴均在梅都公司從事管理職責,梅都公司的集體資産屬於公共財物,兩人的行為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應認定為貪污。
法院認為,兩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地位、所起作用相當,對兩人不區分主從犯。轉制當時,時為副手的張志琴積極為“一把手”闕敬德出謀劃策,目的都是為了減少梅都公司的資産評估值。考慮到張志琴在改制後的梅都公司佔有股份多於闕敬德,實際分紅獲利大於闕敬德,在判處財産刑時予以區別體現,即分別處沒收財産500萬元和200萬元。
回放:環環違規埋下倒樓“種子”
通過司法機關的調查,人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正是張志琴等人在每個環節上的違規、蠻幹,才最終導致了倒樓事件的發生。
2006年8月,梅都公司將商品住宅項目“蓮花河畔景苑”交上海眾欣建築有限公司承建。2008年11月,梅都公司總經理張志琴將屬於建築商眾欣公司總包範圍的地下車庫開挖工程,違規分包給沒有公司機構且不具備資質的張耀雄,並指令項目負責人秦永林安排張耀雄組織施工、違規開挖堆土。張耀雄向沒有土方開挖資質的公司借用機械、人員,將開挖出的土方堆放在工地7號樓北側等多處。2009年6月,張志琴與秦永林明知地下車庫尚處於基坑圍護期內,也未進行天然地基承載力計算,為趕工程進度而指令張耀雄對0號地下車庫進行開挖,並將開挖出的土方繼續向7號樓北側等處堆放。
在這一過程中,施工方眾欣公司主要負責人張耀傑對建設方違規分包工程項目未予反對、制止,聽任沒有資質的張耀雄在眾欣公司承包、管理範圍內施工;眾欣公司的現場負責人夏建剛明知建設方違規分包工程項目、土方開挖堆放係違規操作而不加制止,且配合秦永林指使他人製作土方開挖專項施工方案;眾欣公司工作人員陸衛英挂名“蓮花河畔景苑”二標段項目經理,其實從未履職,致使0號地下車庫的土方開挖和堆放脫離有效的工程安全和質量監管;監理方上海光啟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的總監理喬磊對土方施工人員資質怠于審查,雖對違規挖土、堆土曾提出過安全異議,但未依監理職責進行有效制止。
2009年6月27日5時許,由於“蓮花河畔景苑”7號樓北側在短期內堆土過高,同時緊鄰大樓南側的地下車庫基坑正在開挖,大樓兩側的壓力差使土體發生水平位移,過大的水平力超過樁基的抗側能力導致房屋整體傾倒,造成作業人員一人逃生不及,軀體受壓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在闕、張被審判之前,今年2月11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已經對秦永林等6名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分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張耀傑5年、夏建剛4年、陸衛英3年、張耀雄4年、喬磊3年。此案宣判後,秦永林、陸衛英和張耀雄等3人提起上訴,上海市一中院21日下午二審維持原判。(完)
責編:許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