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判後釋法:文強被判死刑 罰當其罪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15日 09: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日報

  審判長判後釋法:文強被判死刑,罰當其罪

  焦點1 為何判文強死刑

  昨日下午,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文強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後,審判長就該案的一些焦點問題進行了判後釋法。

  審判長:根據我國《刑法》第386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和情節,依照《刑法》第383條的規定處罰。《刑法》第383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同時,《刑法》第6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因此,受賄數額是決定刑罰輕重的一個重要量刑情節,但並非唯一量刑情節。在對受賄犯罪分子量刑時,不僅要依據其受賄數額,而且還要根據其受賄情節、受賄行為給國家、社會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後果等綜合因素全面考慮。

  就本案而言,文強以各種名義收受他人賄賂,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且受賄1211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文強身居司法機關要職,長期收受下屬賄賂,為他人調動、職務晉陞謀取利益,對重慶市公安隊伍建設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造成極大損害,影響極其惡劣;文強肩負打擊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職責,卻在長期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所送的財物後,不履行法定職責,包庇、縱容多個黑社會性質組織,致其得以發展壯大,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社會危害性極大,造成極其嚴重的社會影響,顯然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本院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罰當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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