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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4月13日 15: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猥褻門”副縣長的錯誤究竟是什麼
4月11日夜,信陽市紀委連夜召開常委會議,在聽取“關於中行固始支行行長閔志濤酒後猥褻、暴打幾名女子”事件調查彙報後,初步認為固始縣副縣長張建成在事發過程中有一定的錯誤,研究決定:對張建成實施停職檢查措施。(
信陽市紀委在經過連夜召開常委會、聽取事件調查彙報後,終於給了公眾和輿論一個官方的正式回應:“初步認為固始縣副縣長張建成在事發過程中有一定的錯誤”,張建成也因之被停職檢查。
信陽紀委對輿論的重視程度不能説不高,對事件的反映速度也不能説不神速,但是,其初步認為的“一定的錯誤”,卻不能不説有玩弄“外交辭令”之嫌,對此,人們不禁要問什麼是“一定的錯誤”?“一定的錯誤”是一種什麼錯誤?是輕微的錯誤,還是嚴重的錯誤?為什麼經過連夜的聽取彙報、研究討論,在事實基本清楚的情況下,常委們還不能對張建成錯誤的性質、程度有一個初步的態度和認識呢?鼓搗至深夜才鼓搗出“一定的錯誤”來呢?
信陽紀委面對民眾與輿論的激烈情緒,能用“一定的錯誤”來概括張建成袖手旁觀的劣行,給人的感覺是長于“太極推手”。我們知道,“一定”在這裡表達的意思是 “某種程度的”,其妙就妙在“進可攻,退可守”,隨時可以根據民眾的情緒以及上級領導和社會的關注度,來調整錯誤的輕重程度。群眾追得緊了、上面的態度“硬”了,就可以把“一定的錯誤”詮釋為“嚴重的錯誤”;如果風聲過了、上面也不聞不問了,“一定的錯誤”就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們的張副縣長就可以輕鬆過關、再把令來行。
當然,我們在這裡可能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也許有人會認為我們是在歪曲和曲解紀委常委們的共識。即使如此,我們也不能不問,信陽紀委在宣佈對張副縣長停職檢查的決定時,為什麼就不能對他的錯誤給出一個初步的、明確的説法?難道在《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中規定的14種“不得有的行為”中,就找不到一條能與張副縣長的劣行對上號的錯誤嗎?如果這14種“不得有的行為”,張副縣長一條都不沾,信陽紀委憑什麼對他停職檢查、將來又依據什麼來處理他呢?
在14種公務員“不得有的行為中”,有一種為“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而在《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暫行條例》中又明確規定對“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應“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對照相關條文,筆者以為,以“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為張副縣長的錯誤初步定性,恐怕還是比較符合事實和言之有據的,何必以“一定的錯誤”含糊其詞呢?難道當地紀委只是為應付社會輿論,勉為其難地對張副縣長停職,其實並不認為張副縣長有什麼錯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