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國內首部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辦法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09日 07: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本報濟寧4月8日電(記者鄭燕峰)山東省濟寧市近日出臺《濟寧市醫療衛生機構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對查不到監護人的和監護人無經濟負擔能力的嬰幼兒遺體,其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將由政府埋單。

  這一辦法共15條,其中明確了病死嬰幼兒遺體的處置責任主體,規範了醫療衛生機構對病死嬰幼兒遺體的接收、轉運、保存、處置等流程,強調了衛生、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提出了對監管缺失、違規操作等行為的查處意見。

  該辦法規定,病死嬰幼兒遺體包括成形完整死胎,應當按照《殯葬管理條例》的要求,進行火化處理。少數民族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應當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提倡火化。

  該辦法指出,病死嬰幼兒遺體應當由其監護人妥善處理。委託醫療衛生機構處理遺體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雙方簽署《病死嬰幼兒遺體委託處理協議書》後,由醫療衛生機構通知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安排專用車輛將病死嬰幼兒遺體就近運到殯儀館火化處理。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由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病死嬰幼兒姓名、性別、出生及死亡日期等相關信息,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對於查不到監護人的病死嬰幼兒或監護人無經濟負擔能力的病死嬰幼兒,其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納入各級政府財政支付的範圍,即堅持公共財政埋單的原則,以防範私自對病死嬰幼兒遺體進行不當處置行為的發生,強化政府公共管理的責任。

  有關人士認為,這不僅能夠有效防範私自對病死嬰幼兒遺體進行不當處置行為的發生,而且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強化了政府公共管理的責任,也有利於引導城鄉群眾改掉陋習,形成維護生命尊嚴的良好社會風尚。

  該辦法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處置病死嬰幼兒遺體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月29日,濟寧市洸府河發現21具被遺棄的嬰兒遺體。經查,這是由於濟寧醫學院附屬醫院太平間工作人員與病死嬰兒家長私自達成處置遺體的口頭協議並收取費用,雇用社會人員運輸到洸府河附近遺棄的。

  濟寧醫學院附屬醫院副院長徐麗明確表示,這21名被棄嬰兒遺體,全部為醫治無效或放棄治療的,“絕對沒有流産胎兒”。

  目前,這起事件的相關責任人已被處理。濟寧市衛生局向社會表示真誠道歉,山東省衛生廳對濟寧醫學院附屬醫院給予全省通報批評,責令其深刻反省、限期整改。同時,濟寧市從法規和制度層面開始規範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置,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力量研究制定了這部暫行辦法。

  據濟寧市新聞發言人宮振華介紹,該暫行辦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並稱“出臺這樣的文件在全省乃至全國還是第一家”。

  此前,山東省衛生廳針對濟寧事件,專門通報要求醫療機構要妥善處置病死嬰幼兒遺體。對於無主或者被遺棄的病死嬰幼兒遺體,醫療機構要堅持公益性質,承擔處置工作。醫療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登記、交接、轉運的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確保規範處置病死嬰幼兒遺體。對其中有傳染性風險的,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遺體收集、存放、運送全過程進行無害化處置,並做好工作人員的自身防護。禁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置工作。

責編:許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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