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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4月7日電 據安監總局網站消息,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日前通報河南省伊川縣“331”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通報稱,事故發生後,礦主及多數主要管理人員逃逸,延誤了營救時機,給入井人數核查和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帶來極大困難。
2010年3月31日19時22分,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國民煤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截至4月6日7時,已發現井下35人死亡。煤與瓦斯突出後風流發生逆轉,瓦斯涌出在副井口遇明火發生爆炸,造成地面5人死亡、2人受傷,隨即又引起副井筒瓦斯燃燒。目前,搶險救援工作和入井人數核查工作仍在加緊進行。
通報稱,國民煤業有限公司為鄉鎮煤礦,由兩對6萬噸/年的礦井整合而成,整合後礦井生産能力為15萬噸/年,目前處於技改階段。2009年5月1日該礦曾發生過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該礦被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後,在技改設計和安全專篇未經審批、技改工程未經驗收、沒有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和煤炭生産許可證的情況下,竟然在事發前安排2個採煤工作面和9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該礦二1煤1102工作面回風巷施工誘發煤與瓦斯突出。暴露出的主要問題:一是該礦屬整合技改礦井,屬河南省政府明令禁止一切採掘活動的礦井,礦主無視政府法令,違法、違規組織生産;
二是該礦被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後,未採取任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相關措施,冒險蠻幹;
三是勞動組織管理極其混亂,以包代管,井下多達6個包工隊分包作業,沒有考勤制度,下井人員無序;
四是通風管理混亂,通風系統紊亂,通風設施不可靠,無風微風作業,多處串聯通風;
五是安全監管不到位,該礦由一名副縣級領導聯絡包礦,且設有駐礦監管站、配備5名駐礦監管人員,其中包括伊川縣有關部門的紀檢組長和後備幹部,但駐礦監管人員未發揮監管作用,形同虛設,且事故發生後逃匿;
六是該礦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該礦2009年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後,隱瞞不報,查實後其法定代表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但未吸取教訓,作為實際控制人仍繼續組織礦井違法、違規生産。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非法違法生産釀成的特別重大責任事故,性質極其惡劣。
通報指出,此事故再次暴露出一些地方對煤礦違法違規生産行為打擊不力,對整合技改礦井的安全監管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不徹底、安全管理不嚴格等突出問題。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落實各項安全生産責任和措施,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通報提出以下要求:各地要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整合技改礦井的日常監管,督促其嚴格按設計施工,經驗收後方可生産;各煤礦企業要切實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嚴肅查處事故,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加強煤礦應急救援工作。
責編:許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