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梓看新聞]日曆3月25日 人物

發佈時間:2010年03月25日 10: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可再仔細看一遍新聞,大家卻又對記者不滿了

    再仔細看遍視頻,我們發現被騙了

新聞裏説:當記者提出現在貴陽市民正在積極參與三創一辦,她的行為是否給貴陽的城市形象抹黑時……

視頻裏説:現在三創一辦,您覺不覺得您給貴陽市丟臉啦?

抹黑和丟臉,涵義絕對不同、量級更不相同。而正是這句丟臉,惹怒了之前配合警方處罰的司機。

這條新聞是誰寫的呢?就是那個據説腦震蕩,躺在病床上的盧記者。

 

實際上,新聞裏的視頻還是被剪輯過的

新聞中的視頻,是被貴州電視臺剪輯過的,目前能夠找到的比較完整的視頻,是由浙江衛視播出的。

剪輯版完整版最大的區別是,貴州電視臺把盧記者還手的片段進行了剪切和淡化,凸顯了司機一方打人的行為,將一場對打,演繹成了單方施暴。而剪輯版視頻流傳最廣。

 

和記者比起來,司機也有弱勢一面

記者借著貴陽市三創一辦活動,聯合交警大隊,進行媒體監督。不僅出發點政治正確,哪怕被欺負,省市領導也立刻就高度重視,甚至可以按照有利自己一方的做法修正新聞報道、節目視頻,甚至公佈司機身份證等個人信息。可謂記者挨打不失強勢一面,司機暴打不失弱勢一面……

 

整個事件中的一些常識性錯誤

最起碼,媒體不應將司機的身份證號公佈出來

有網友説真該把司機人肉一下。但不用你費力,媒體早已把司機的身份證號和姓名乃至工作都透露出來了。

無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城市交通管理條例,對於違法人員的處理中,都沒有公佈個人信息這一條款。

因此,交警將司機的駕駛證交給媒體,不僅是二次處罰,更是觸犯了《刑法》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而媒體未經當事人同意,就向社會公佈其個人信息同樣不妥。

 

媒體多處違反新聞規範

按照媒體和記者的規範,第一,採訪時問是否丟臉是絕對違規的。第二,新聞標題的製作,是禁止使用強悍暴打這樣的形容詞的,因為什麼是強悍、什麼是,並沒有清晰的標準,與新聞追求嚴謹的事實真相背道而馳。第三,媒體應該是還原事實的平臺,而不是兜售私貨、尋仇報復的武器。當事記者和媒體利用話語權為自己出氣;其它媒體出於同行意氣幫腔,都有違媒體規範。

 

説到底,聯合執法曝光交通違法行為,扭曲了媒體行為

聯合執法是一種中國特色的行為。在政府大搞某項活動(如三創一辦)的背景下,媒體的行為已經有配合活動的意味,本身的角色很容易被扭曲。在聯合執法令箭下,媒體的優越感油然而生,錯把對普通民眾的採訪權利權力也就不稀奇了。記者能問出丟不丟臉這樣的話,除了職業素養的問題,應該也與這種自我感覺手握權柄有關。

這一巴掌,也扇出了媒體的許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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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看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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