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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3月25日 10: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可再仔細看一遍新聞,大家卻又對記者不滿了
再仔細看遍視頻,我們發現被騙了
新聞裏説:當記者提出現在貴陽市民正在積極參與“三創一辦”,她的行為是否給貴陽的城市形象抹黑時……
視頻裏説:現在“三創一辦”,您覺不覺得您給貴陽市丟臉啦?
抹黑和丟臉,涵義絕對不同、“量級”更不相同。而正是這句“丟臉”,惹怒了之前配合警方處罰的司機。
這條新聞是誰寫的呢?就是那個據説腦震蕩,躺在病床上的盧記者。
實際上,新聞裏的視頻還是被剪輯過的
新聞中的視頻,是被貴州電視臺剪輯過的,目前能夠找到的比較“完整”的視頻,是由浙江衛視播出的。
“剪輯版”與“完整版”最大的區別是,貴州電視臺把盧記者“還手”的片段進行了剪切和淡化,凸顯了司機一方打人的行為,將一場“對打”,演繹成了“單方施暴”。而“剪輯版”視頻流傳最廣。
和記者比起來,司機也有“弱勢”一面
記者借著貴陽市“三創一辦”活動,聯合交警大隊,進行媒體監督。不僅出發點“政治正確”,哪怕“被欺負”,省市領導也立刻就“高度重視”,甚至可以按照有利自己一方的做法“修正”新聞報道、節目視頻,甚至公佈司機身份證等個人信息。可謂記者挨打不失強勢一面,司機“暴打”不失弱勢一面……
整個事件中的一些常識性錯誤
最起碼,媒體不應將司機的身份證號公佈出來
有網友説“真該把司機人肉一下”。但不用你費力,媒體早已把司機的身份證號和姓名乃至工作都透露出來了。
無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城市交通管理條例”,對於違法人員的處理中,都沒有“公佈個人信息”這一條款。
因此,交警將司機的駕駛證交給媒體,不僅是“二次處罰”,更是觸犯了《刑法》“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而媒體未經當事人同意,就向社會公佈其個人信息同樣不妥。
媒體多處違反新聞規範
按照媒體和記者的規範,第一,採訪時問“是否丟臉”是絕對違規的。第二,新聞標題的製作,是禁止使用“強悍”、“暴打”這樣的形容詞的,因為什麼是“強悍”、什麼是“暴”,並沒有清晰的標準,與新聞追求嚴謹的事實真相背道而馳。第三,媒體應該是還原事實的平臺,而不是兜售私貨、尋仇報復的武器。當事記者和媒體利用話語權為自己出氣;其它媒體出於同行意氣幫腔,都有違媒體規範。
説到底,“聯合執法”曝光交通違法行為,扭曲了媒體行為
“聯合執法”是一種“中國特色”的行為。在政府大搞某項活動(如三創一辦)的背景下,媒體的行為已經有“配合”活動的意味,本身的角色很容易被扭曲。在“聯合執法”的“令箭”下,媒體的優越感油然而生,錯把對普通民眾的採訪“權利”當“權力”也就不稀奇了。記者能問出“丟不丟臉”這樣的話,除了職業素養的問題,應該也與這種自我感覺“手握權柄”有關。
這一巴掌,也扇出了媒體的許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