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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河南省公安廳獲悉,今後,凡發生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縣公安局長、分管局長要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省轄市公安局長要到省公安廳作出深刻檢討,並通報全省。
據悉,這條規定的出臺,源於省公安廳對執法過程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問題進行的集中整治。這次集中整治的背景則是魯山縣發生的一起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
今年年初,魯山縣公安局刑偵部門在偵查案件中發現,魯山縣馬樓鄉甘數裏村28歲村民王亞輝,涉嫌盜竊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月18日上午,魯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在魯山縣人民醫院將犯罪嫌疑人王亞輝抓獲。王亞輝主動供述了多次在江蘇無錫等地單獨或夥同他人撬盜汽車後備廂的犯罪事實,盜竊價值共計數萬元。當日,王亞輝被魯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至魯山縣看守所。
2月21日,魯山縣公安局刑警隊民警在對王亞輝訊問過程中,王亞輝突感身體不適,辦案民警緊急將其送往縣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此事件發生後,引起了省、平頂山市公安和檢察機關的高度重視,並派專門調查組進駐魯山縣進行調查,相關責任人受到了嚴格處理,但該事件也給我省公安機關造成了惡劣影響。為此,省公安廳決定以基層所隊和執法崗位為重點,用一個月時間集中開展一次執法安全隱患和苗頭問題大排查,深入排查容易發生問題的重點部位、重點崗位和重點環節,採取堅決措施整改,嚴防再次發生執法中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問題。
省公安廳嚴令,今後,凡發生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要迅速查清事實,實施責任追究,縣公安局長、分管局長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省轄市公安局長要到省公安廳作出深刻檢討,並通報全省。
凡因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處理不力,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涉警輿情事件等嚴重後果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究責任。對隱瞞不報、拖延遲報的,逐級追究責任。記者李紅汛實習生姚小改
責編:許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