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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3月11日 12: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綜合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 70%供地用於保障性和中小套型住房、有條件的地方探索房地産用地出讓預申請制度、實施住房用地開發利用申報制度、開展房地産用地突出問題專項檢查……3月10日,國土資源部出臺整治房地産用地的專項文件——《關於加強房地産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自本月起掀起一場“房地産土地調控風暴”。
通知全文近五千字,涉及五個方面,共19條,主要是落實“國11條”精神,增強土地政策參與房地産市場宏觀調控的針對性和靈活性,增加保障性為重點的住房建設用地有效供應,提高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效率,促進地産市場健康平穩有序運行。
實施用地開竣工申報制
通知要求各地,加快編制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確保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用於保障性住房、棚戶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設,嚴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設用地,嚴禁向別墅供地。
通知要求,嚴格規範商品房用地出讓行為,嚴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産用地出讓預申請制度。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和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對用地者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閒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開發規模超過實際開發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土地競買。對存在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要嚴肅查處。
國土部明確,從2010年4月1日起,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房地産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
用地者須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書面申報,各地應對合同約定內容進行核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內,申報延遲原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合同約定處理後,可通過增加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對申報內容進行約定監管。對不執行申報制度的,向社會公示,並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
劍指囤地炒地
除了確保房地産用地供應和及時開發外,“19條”的核心思想是整治“囤地”、“炒地”行為。
按照通知,,今年開發商交付的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出讓最低價的20%。土地出讓成交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終止供地、不得退還定金。已簽合同不繳納出讓價款的,必須收回土地。
各省市要全面掌握本地區閒置房地産用地查處情況,對未查處的閒置土地,實行掛牌督辦,依法依規處置。
市縣國土管理部門還須加強對每個房地産項目開工到期申報情況的監測核查,防止産生新的閒置土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將企業閒置土地的情況,及時通報同級金融監管部門。
3月至7月開展專項檢查
國土部決定自今年3月至7月,在全國組織開展對房地産用地突出問題的專項檢查。
檢查重點是,房地産用地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用途,違規供應土地建設別墅,違反法律法規閒置土地、囤地炒地等。
通知要求,各地應結合出讓合同清理制定專項檢查方案,抓緊開展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專項清理,全面掌握本地房地産用地供應及開發利用情況。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指導各地制定專項檢查方案,加強檢查督辦。7月底前將各地的匯總情況,連同出讓合同清理報告一併上報。
責編:霍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