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工委詳解人大常委會質詢、詢問監督方式

發佈時間:2010年03月10日 1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專題:2010年全國兩會

  中新網3月10日電 今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主題為“人大立法、監督工作”的集體採訪。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開展專題詢問和質詢的話題,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作出了回應。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9日表示,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依法開展專題詢問和質詢,將選擇代表普遍關心的問題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題彙報,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要請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答覆問題。

  對此,李飛説,關於質詢和詢問,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一個重要方式。特別是《監督法》實施以後,對詢問和質詢的程序進一步完善,這也是人大常委會開展日常監督的一種具體方式。

  李飛表示,今年《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以後人大常委會在行使監督職權的時候,也要運用好這種方式。《監督法》當中專門有一章對“詢問和質詢”作了規定,詢問現在開展得比較普遍,就是在人大常委會審議有關議案和工作報告的時候,有關政府部門,包括“一府兩院”都要派負責同志到審議的會場,在審議過程中,直接回答常委委員提出的一些問題。

  “現在也是這樣,人大常委會分六個小組,每次審議某一個議案或工作報告的時候,都有相關的機構負責同志到各個小組去,在審議過程中,隨時回答委員們提出的問題。所以説,日常開人大常委會的時候,詢問隨時都在進行。”李飛説。

  李飛説,質詢與詢問不同,《監督法》中也進行了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10名常委委員聯名提出質詢案,省級人大常委會5名常委委員聯名提出質詢案,縣級人大常委會3名常委委員可以提出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或者地方人大的主任會議列入議程之後,被質詢的機關和負責人回答質詢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派人直接到會上口頭回答質詢;另一種方式是被質詢的機關提出書面的答覆材料。如果提出質詢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這個答覆不滿意,經委員長會議和主任會議同意,還要繼續執行。

  “這是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一個具體方式。”李飛説,“委員長在工作報告中也提出了幾種工作方式:包括法律監督、工作監督,這主要是工作監督的一種具體的方式。”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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