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改選舉法增設專章完善“選舉機構”規定

發佈時間:2010年03月08日 13: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專題:2010年全國兩會

  (解讀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我國擬修改選舉法增設專章完善“選舉機構”規定

  新華網北京3月8日電(記者 黃小希、賈楠)鋻於選舉委員會在直接選舉中的重要作用,8日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設“選舉機構”專章,對選舉委員會的産生、回避、職責和工作要求等分別作出具體規定。

  選舉委員會是組織領導縣級和鄉級人大代表選舉的機構,一些地方建議,根據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完善選舉的組織機構。

  為此,草案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草案規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草案還規定,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一是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二是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佈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三是確定選舉日期。四是了解核實並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五是主持投票選舉。六是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佈當選代表名單。

  草案同時規定,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選舉信息。

責編:張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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