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為反腐建言獻策 建立系統協調的反腐敗制度

發佈時間:2010年03月07日 10: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專題:2010年全國兩會

  年年“兩會”談反腐,今年也不例外。

  剛剛過去的牛年,一大批高官紛紛落馬,前有廣東省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原主任朱志剛,後有山東省政協原主席孫淑義、重慶市司法局原局長文強,無一不涉及“腐敗”二字,就連足壇“打假”都上升到了反腐層面。

  今年“兩會”前夕,各大網站紛紛推出“兩會關注話題”的調查,反腐倡廉成為民眾關注的熱點話題之一,人民網“最期待破解的十大民生難題”調查中,反腐倡廉僅次於養老保險、依法拆遷,位列第三。

  百姓關心的,就是代表委員們所關注的。《法制日報》記者今日(6日)採訪時發現,一些代表委員正在拿著自己的反腐建議與其他代表委員熱烈討論。公眾也期待代表委員們能夠開出反腐良方。

  司法機關為反腐屢出舉措

  在反腐戰線中,司法機關的反腐一直最為民眾所關注。在今天的採訪中,記者發現很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近期司法機關出臺、實施的種種反腐舉措大加讚賞。

  據介紹,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多項舉措,以確保司法公正廉潔。2009年1月8日,最高法院為做好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真正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制定並公佈了“五個嚴禁”的規定。一年後,319名觸到“高壓線”的法官被查處。最高法院還召開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工作會議,並在同月發佈了《關於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部門設立廉政監察員的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強對審判執行活動的經常性監督,有力地推動了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向縱深發展。

  全國檢察機關在積極查辦職務犯罪的同時,堅決查處自身違紀違法案件。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強調,要大力推進檢察機關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抓好五方面工作:切實加強檢察機關反腐倡廉建設特別是制度建設,加快推進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抓緊解決檢察機關自身反腐倡廉建設中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堅決查處檢察機關自身違紀違法案件,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檢務公開,不斷提高執法公信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新期盼;進一步密切檢察機關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絡,尤其是要著力改進檢察機關的作風和領導幹部的作風,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認真研究如何切實加強檢察機關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反腐倡廉教育和監督,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和廣大檢察人員廉潔自律,自覺拒腐防變;認真研究如何大力推進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度建設等。

  代表委員們表示,司法機關的多項反腐舉措,促進了公正廉潔執法,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建立系統的反腐敗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周光權認為,雖然我國的反腐敗制度正在逐漸建立完善,但整體而言,目前我國反腐敗制度仍存在“側重於事後懲罰的多,注重事前預防的少”、“法律條文內容紊亂、形式分散,或見之於刑事法律,或見之於行政經濟法規,或見之於部門規章制度,難以形成合力”、“柔性的制度多,剛性的規定少,留下很多漏洞和空間”、“宣誓性、表態性制度多,可操作性較強的制度少”等問題,亟待解決。

  為更好地打擊腐敗,他建議建立系統的、協調的反腐敗制度。應建立、推行真正的職務行為公開、透明、監督的制度;全面建立公開辦事過程、公開辦事結果的制度;強化對公務人員的考核,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標準,以考核結論確定公務人員的去留與升降,對不能勝任或者不廉潔的人員進行懲戒,或者及時將其清理出公職人員隊伍,及早防止腐敗。

  “在官員選任、晉陞過程中,基層群眾的意見所佔的分量必須增加,以避免官員只是向上看。同時,實行有效的財産監督,逐步建立各級官員的財産申報、公開制度,並建立與財産申報制度配套的五項制度:舉報措施和保護、獎勵舉報人的制度;個人信用制度;遺産稅、贈與稅制度;反腐敗國際合作機制;不如實申報官員的及時問責、免職制度。”周光權認為,制度反腐才能有效遏制腐敗的發生。

  最後他表示,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進一步推進司法改革,使檢察機關的反貪部門能夠有足夠的資源、時間、手段和權力偵查職務犯罪案件。

  制定反腐敗法時機已到

  “我覺得我國真的應該制定一部反腐敗法了!”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十佳”律師劉玲口氣堅定地對記者説,“近年來,從查處的職務犯罪來分析,涉案金額越來越大、形式越來越隱蔽、職務越來越高,腐敗現象有嚴重的趨勢,老百姓對廉潔的期待越來越強烈。要從根本上遏制和剷除腐敗,關鍵之一在於建立健全反腐敗的法律機制,抓緊研究制定反腐敗法”。

  “反腐敗法應包含以下內容:對反腐敗概念進行法律定義,對腐敗的內涵和外延有明確的界定;對反腐敗機構的設置要明確;專章規定舉報,明確並加大對舉報人法定獎勵措施和法定保護措施,調動舉報人的積極性;設立專門監督機構,在強化現有監督機構作用的同時,建立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領導,相對獨立的垂直監督機構;內容中有預防腐敗的機制,發揮預防腐敗的功能;規定財産登記和申報制度等。”劉玲表示。 (周斌)

責編: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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