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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
第三章 國防動員計劃、實施預案與潛力統計調查
第四章 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産品
第五章 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
第六章 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
第七章 軍品科研、生産與維修保障
第八章 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
第九章 國防勤務
第十章 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
第十一章 宣傳教育
第十二章 特別措施
第十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建設,完善國防動員制度,保障國防動員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防動員的準備、實施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加強國防動員建設,建立健全與國防安全需要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相銜接的國防動員體系,增強國防動員能力。
第四條 國防動員堅持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方針,遵循統一領導、全民參與、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統籌兼顧、有序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和組織在和平時期應當依法完成國防動員準備工作;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應當完成規定的國防動員任務。
第六條 國家保障國防動員所需經費。國防動員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國家對在國防動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
第八條 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佈動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