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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繼黨的十六大作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戰略決策後,黨的十七大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高度,對新的歷史條件下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為全面深入地宣傳司法改革過程中有關檢察改革的成果,本版從今日起推出司法改革報告 檢察篇系列報道,對檢察改革動態、成效等進行專題報道,敬請關注。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證明,我國檢察制度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和人民群眾的要求是基本適應的。但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嚴格、公正、文明、清廉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對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保障司法公正、依法懲治腐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期盼越來越高,現行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與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以及檢察工作科學發展存在著不相適應的地方,迫切需要通過深化改革加以完善。
黨的十六大作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戰略決策後,檢察改革日漸成為檢察工作的強音。黨的十七大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高度,對新的歷史條件下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為落實中央的改革部署,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於2005年和2009年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關於深化檢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規劃》,從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和影響司法公正、制約監督能力的關鍵環節入手,以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和加強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為重點,推出了一系列改革舉措。
(一)針對訴訟活動中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現象,改革和完善法律監督機制,維護司法公正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和根本職能。強化法律監督既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針對群眾反映突出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明確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監督職責和程序,加強了刑事立案監督。
——改革和完善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機制,遏制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行為,加強人權保障。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嚴重侵犯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造成冤假錯案的一個重要因素,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對排除非法取得證據問題制定了相關司法解釋,同時,著力健全遏制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工作機制。一是增強審查逮捕程序的司法性。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必要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解及其律師的意見,以及時發現和監督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健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工作機制,完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的證據審查制度,依法排除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言詞證據,探索建立違法偵查行為調查機制,加強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三是進一步完善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和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利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下發了《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的通知》,對保障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案卷材料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開展量刑建議試點,規範和制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促進量刑公開和司法公正。量刑建議是中央部署的“量刑規範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促進量刑公開公正,有效規範和制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有利於完善刑事審判程序和刑事訴訟結構。目前,全國30多個省(區、市)的檢察機關不同程度地開展了量刑建議試點。
——改革和完善對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制度,建立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機制。針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減刑、假釋法律監督工作的程序規定》等文件,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對刑罰變更執行進行同步監督。同時,通過加強派駐檢察,推行與看守所監管信息聯網,強化對看守所執法活動的經常性監督和動態監督,以及對違法留所服刑、違規使用戒具、體罰虐待、違法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問題開展專項檢查,有力地促進了看守所和監獄依法文明管理,維護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
——建立健全糾正和防止超期羈押的長效工作機制,完善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認真總結清理超期羈押專項行動經驗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了羈押期限告知、期限屆滿提示、檢查通報、超期投訴和責任追究等加強工作銜接和法律監督的制度,初步建立起糾正和防止超期羈押的長效工作機制。
——完善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法律監督機制,促進司法公正。加強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為適應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檢察機關探索上下級檢察院協調辦案等機制,強化抗訴書説理,收到了較好的監督效果。
——完善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工作機制。檢察機關通過完善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機制,會同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實行繁簡分流,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建立被告人認罪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針對檢察執法關鍵環節,建立健全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機制,提高執法公信力
【加強對檢察權的監督制約,是深化檢察改革的重點之一。這既是黨中央的明確要求、人民群眾的熱切期待,也是推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客觀需要。】
——優化職務犯罪審查逮捕權配置,積極推進職務犯罪審查逮捕程序改革。改革和完善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是中央確定的一項重大司法改革,是優化檢察職權配置、強化自身監督制約的重要舉措。為了解決同一檢察機關同時行使職務犯罪偵查、逮捕、起訴權而造成的權力集中、監督弱化問題,繼上一輪司法改革檢察機關建立了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雙報批、雙報備”制度(即省級以下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必須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審查,撤案、不起訴必須報上一級檢察院批准)之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又作出規定,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項改革從2009年9月起在全國絕大多數省份開始實施,各地檢察機關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部署,正在穩步推行。
——建立和推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為規範職務犯罪偵查行為,防止刑訊逼供,增強檢察人員依法、文明辦案意識和人權保護觀念,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機關建立並推行了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實行這一制度後,涉及檢察人員辦案不文明、不規範的投訴明顯減少。
——健全舉報機制,保護舉報人合法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開通了全國檢察機關12309職務犯罪舉報電話和舉報網站,為群眾舉報職務犯罪線索提供了更加便捷、安全的渠道。發佈了《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健全對人民群眾舉報、投訴、申訴的辦理、督察、反饋機制,完善對舉報人的保護措施。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舉報線索管理工作的意見》,加強和改進了舉報線索的管理,進一步規範了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
——建立健全規範檢察機關扣押、凍結款物工作的長效機制。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職務犯罪偵查活動中超範圍扣押凍結款物等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6年3月出臺了《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2009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對2004年以來已辦結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全面檢查。糾正了一批違規違法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問題,建立健全了規範扣押、凍結、管理、處理涉案款物的長效機制。
——完善檢察機關接受人大和社會各界監督機制。檢察權來自人民,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檢察機關必須遵守的憲法原則和政治任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重要特徵。加強同黨外人士聯絡溝通,建立健全聯絡工作制度,充分發揮黨外人士的民主監督作用,是檢察機關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的基礎和保障。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專項工作報告有關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聯絡工作辦法》,使檢察機關接受人大和社會各界監督的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
——建立和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接受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活動的監督。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創立的旨在加強對檢察機關自身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外部監督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自2003年啟動試點以來,全國共有3137個檢察院開展了試點工作,佔全國各級檢察院總數的86.5%。共選任人民監督員21962名,監督職務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擬撤案、擬不起訴等“三類案件”31457件,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五種情形”提出監督意見783件。六年多來的試點實踐證明,人民監督員制度有效規範了檢察執法行為,提高了辦案質量,體現了訴訟民主,加強了人權保障,得到了社會各界廣泛贊同。
——建立和完善檢務公開制度。為了提高檢察機關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6年6月26日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意見》,在以往“檢務十公開”的基礎上,又增加了13項向社會和訴訟參與人公開的內容,並完善了公開的方式和途徑,健全了對違反檢務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檢察機關積極採取措施拓寬檢務公開的渠道,豐富檢務公開的內容,普遍推行了“檢察開放日”和“檢察長接待日”制度,主動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建立了新聞發佈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公佈重大專項工作、重大活動和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情況等執法公開事項,進一步增強了檢察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了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改革和完善檢察委員會制度。檢察委員會是各級檢察機關實行集體領導,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檢察工作中其他重大問題的機構,是檢察機關內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集體決策的重要組織形式。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和工作規則》,這對於規範檢察委員會會議議事程序,提高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能力和決策水平,促進檢察委員會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依法決策,保證依法正確行使檢察權,推動檢察工作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檢察機關巡視工作制度、檢務督察制度和執法辦案內部監督制度。為保證檢察機關及檢察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對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追究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相繼出臺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巡視工作暫行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執法辦案內部監督暫行規定》,進一步強化了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的剛性和力度。
(三)加強檢察隊伍素質建設和基層院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
【強化高素質檢察隊伍建設和基層院建設是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的根本途徑。】
——深入推進檢察工作規範化建設。推進檢察工作規範化建設是提高檢察機關科學管理水平、創建科學管理機制的重要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人民檢察院規範化管理指導性標準》和《檢察業務工作操作標準(範本)》,並在全國56個基層檢察院開展了試點工作,有效推動了檢察機關的規範化建設。
——改革和完善教育培訓制度,提高檢察人員的法律監督能力。為強化高素質檢察隊伍建設,提高檢察人員法律監督能力,最高人民檢察院積極推進教育培訓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建設,建立省級檢察院領導班子輪訓制度,開展大規模檢察教育培訓工作。2009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於2009年-2012年大規模推進檢察教育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對進一步加強檢察教育培訓工作,加快建設高素質檢察隊伍作出部署。同時,繼完成對全國地市級檢察院檢察長的培訓之後,組織了中國檢察歷史上第一次全國基層檢察長輪訓,2010年底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完成對全國3500余名基層檢察長的培訓。
——加強檢察官職業道德建設,樹立檢察機關良好形象。2009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進一步健全了以忠誠、公正、清廉、嚴明為核心的規範檢察官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職業行為和職業外活動的職業道德準則,並在全體檢察人員中部署開展學習、貫徹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主題實踐活動,以提升檢察官職業道德水平,建樹檢察官良好的職業形象,推進檢察官隊伍建設。
——深入推進基層檢察院建設,夯實檢察事業發展根基。2009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2009-2012年基層人民檢察院建設規劃》,積極推進基層檢察院執法規範化、隊伍專業化、管理科學化和保障現代化建設。
檢察改革取得的成果充分證明,中央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是十分正確的。通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制約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得到了初步解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進一步增強,檢察機關的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更加健全。改革,為檢察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
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檢察機關將繼續全面準確地貫徹落實中央確定的司法改革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基本要求,進一步攻堅克難,深入推進檢察改革,發展和完善檢察制度,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提供堅強可靠的司法保障。
責編:趙德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