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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2月11日電(記者周婷玉)衛生部等五部門11日印發《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明確將五類情形列為食品安全風險優先監測的內容。
這五類分別是: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易於對嬰幼兒、孕産婦、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響的;流通範圍廣、消費量大的;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並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根據管理規定,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並印發下年度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需要,提出列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建議的內容應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稱、相關食品類別及檢測方法、經費預算等。
管理規定指出,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制定和實施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管理規定要求,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按照規範進行檢驗的能力,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非常規的風險監測項目除外。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並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
責編:許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