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取消入學就業乙肝檢測 為消除“乙肝歧視”清障

發佈時間:2010年02月10日 23: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2月10日電(記者 周婷玉 趙超 張曉松) 在向全社會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中國三部門10日正式聯合發佈新規定,強調學校和用人單位要維護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入學、就業權利,不得開展乙肝項目檢測。這一規定將有助於消除中國數以億計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心病”,也將為消除根深蒂固的“乙肝歧視”清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 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規定,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

    “興奮!歷史在進步,我們看到了希望!”網友“舊補丁”在得知消息後,在中國著名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公益網站“肝膽相照”論壇上寫下自己的第一感受。

    中華醫學會肝病學分會主任委員、北京友誼醫院肝病中心主任賈繼東説,乙肝病毒不會通過共同學習和工作接觸造成傳播,取消入學和就業體檢中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的檢測,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入學、就業權利,維持社會的穩定發展。“入學、就業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從醫學科學上講,只要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體能狀況能勝任學習或工作,就不能剝奪其權利。”

    中國是一個“乙肝大國”,約有1.3億乙肝病毒攜帶者和乙肝病人。為保障乙肝病毒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中國曾在《就業促進法》《教育法》等法律中作出相關規定。2007年中國還專門下發《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除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檢查乙肝。

    儘管如此,在實際生活中,乙肝項目檢測仍是不少學校和用人單位的必檢項目,並以此作為入學、錄用的條件。近年來,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就業、入學等方面屢屢發生“乙肝歧視”事件,個別甚至引發血案。

    衛生部新聞發言人表示,隨著對乙肝病毒傳播特點認識的逐步深入以及接種乙肝疫苗等相關預防工作的開展,一般接觸不會造成乙肝傳播已成醫學界共識,再對攜帶者入學、就業進行限制就是不公正。

    為進一步消除“乙肝歧視”現象,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又研究制定了《關於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於2010年1月21日至27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了解,在徵求意見期間,三部門共收到社會各界發來的電子郵件約1.7萬封。從網民的反映來看,99%以上明確表示支持廢除“乙肝歧視”的相關政策。

    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指出,這次的新規定重點是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明確用人單位、教育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強化政府監管職能,加強執法檢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與2007年規定相比,這次的新規定擴大了權益維護範圍,2007年的規定著重維護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這次強調維護入學和就業兩方面的權利。

    同時,禁止檢查的項目也規定得更加全面,以前只是要求在就業體檢中不得強行檢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但這次進一步要求:“不得進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的檢查,包括‘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此外,針對此前有關規定不能落到實處的問題,這次的規定明確要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強行開展乙肝項目檢測的,將依法給予查處;對於違反規定的相關負責人或責任人也將予以處罰。相關部門還將對政策落實情況適時聯合開展專項檢查。

    新規定還要求,有關部門要清理、修訂現行有關規定,儘快廢止或修訂與新規定不一致的文件。據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經將禁止用人單位開展相關檢測作為2010年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部署。

責編:許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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