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化粧品命名禁用暗示醫療效果的詞語

發佈時間:2010年02月09日 03: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2月9日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下發《化粧品命名規定》及《化粧品命名指南》。根據規定,化粧品命名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禁止使用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根據規定,化粧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已經批准的藥品名;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化粧品命名指南》列舉了一些“禁用語”和“可宣稱用語”。根據該規定,如特效、全效、奇效之類的絕對化詞意,如處方、藥方、藥用之類的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等都被禁止使用。

  該本指南為原則性要求,具體詞語包括但不限于所列舉詞語。

  附件:

  化粧品命名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化粧品命名科學、規範,保護消費者權益,依據《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粧品。

  第三條 化粧品命名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二)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 化粧品名稱一般應當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名稱順序一般為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

  第五條 化粧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一)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

  (二)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三)醫學名人的姓名;

  (四)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六)已經批准的藥品名;

  (七)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

  (八)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前款第七項規定中,表示防曬指數、色號、系列號的,或註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字母、符號表示的除外;註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字母、符號的需在説明書中用中文説明,但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除外,如維生素C。

  第六條 化粧品的商標名分為註冊商標和未經註冊商標。商標名應當符合本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 化粧品的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産品主要原料或描述産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條 化粧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産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外觀形態。

  第九條 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粧品名稱可省略通用名、屬性名。

  第十條 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可在屬性名後加以註明,包括顏色或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特定人群等內容。

  第十一條 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表明原料類別詞彙的,應當與産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條 進口化粧品的中文名稱應當儘量與外文名稱對應。可採用意譯、音譯或意、音合譯,一般以意譯為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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