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實習醫生寫病歷須有醫生簽字

發佈時間:2010年02月05日 07: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實習醫生寫病歷須醫生簽字

  衛生部出臺病歷新規範,手術過程及術後器械和敷料清點均須簽字

  本報訊 (記者吳鵬)昨日,衛生部發佈新版《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要求病歷書寫要文字工整,字跡清楚,甚至要標點正確。該規範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病歷須修改人簽名

  衛生部要求,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炭素墨水,需複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

  《規範》對於病歷書寫過程中可能出現錯字的情況,特別指出,出現錯字,應當用雙線畫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採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術後清點器械須護士簽名

  《規範》要求,在臨床診療過程中實施的各類有創診療,需在操作完成後即刻書寫。手術清點由巡迴護士在手術結束後即時完成,須對術中所用各種器械和敷料數量清點核對,並有巡迴護士和手術器械護士簽名。

  此外,還對“同意書”的內容做出了“人性化”修改,除保留“手術同意書”外,還增加了“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等。

責編:張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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