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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負責人就司法解釋答記者問——依法嚴懲淫穢電子信息犯罪 凈化互聯網和手機媒體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這一解釋對涉及淫穢電子信息的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鏈條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法律適用標準。
引人關注的是,司法解釋對“淫穢網站”作出了明確界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後主要從事上述活動的網站,是淫穢網站。
兩高負責人解釋稱,實踐中網站包括多個網頁、欄目、頻道或者版塊,因此不宜僅因其中某一部分包含淫穢電子信息就認定整個網站為淫穢網站。
此外,為切斷淫穢網站背後的利益鏈條,對於明知是淫穢電子信息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允許或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網站或網頁上發佈,達到一定程度可明確為犯罪。
關注
涉未成年人淫穢信息從重罰
與2004年兩高頒布的司法解釋相比,《解釋(二)》加大了對於涉未成年人淫穢信息的處罰力度,如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週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在以往的基礎上下調一半。
根據解釋,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週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數量達到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10個、音頻文件50個以上的;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100件以上、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均可定罪處罰。
此外,兩高負責人解釋稱,如果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具體描繪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淫穢電子信息的,則仍應依據舊《解釋》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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