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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嚴懲淫穢電子信息犯罪 凈化互聯網和手機媒體環境
——“兩高”負責人就《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2月3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就發佈這一司法解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解釋(二)》出臺的背景與目的。
答:淫穢電子信息的氾濫蔓延,嚴重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敗壞社會道德風尚,誘發違法犯罪。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實施了《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針對直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犯罪行為規定了定罪量刑標準,為嚴厲打擊上述犯罪提供了明確依據。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淫穢電子信息犯罪呈現出新形式、新特點,此前一度得到有效遏制的淫穢電子信息犯罪,又在手機網絡中氾濫。在手機網民數量快速增長,計算機互聯網監管機制日臻成熟的形勢下,手機網站已成為淫穢電子信息的重要傳播途徑,亟需有效治理。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打擊的往往是淫穢網站利益鏈的末端。而淫穢網站,特別是手機淫穢網站屢打不絕的主要原因在於利益驅動。手機淫穢網站、電信運營商、廣告主、廣告聯盟、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形成了環環相扣的利益鏈條。因此打擊淫穢網站,關鍵在於切斷淫穢網站背後的利益鏈條。然而,司法機關在適用《解釋》的過程中遇到了打擊利益鏈缺乏明確法律依據等問題。有鋻於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製定了《解釋(二)》。
《解釋(二)》厘清了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聯盟、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各方在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於明知是淫穢電子信息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允許或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網站或網頁上發佈以及明知是淫穢網站,而提供資金支持或提供服務從中獲利等達到一定危害程度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從而解決了執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具有現實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解釋(二)》是對《解釋》的進一步完善和補充,二者共同為整治互聯網和手機媒體淫穢色情及低俗信息專項行動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有助於依法懲治淫穢電子信息犯罪,凈化網絡環境,促進互聯網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