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媒體不發災害天氣警報可罰5萬

發佈時間:2010年02月02日 06: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媒體被賦予了播發災害性天氣警報的義務,如果違反將會面臨最高5萬的罰款。

  國務院近日發佈《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規定,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對於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也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播。

  如果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將會面臨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和警告的處理,並且還有可能被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則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不過,該條例未具體明確所指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的性質。

  條例於今年4月1日起施行。(記者楊華雲)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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