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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南寧1月21日電(記者周丹丹)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廣西來賓市故意撞死交警的罪犯曾凡剛,21日在來賓市被執行死刑。
2008年10月30日,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曾凡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曾凡剛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09年5月21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07年4月4日18時許,被告人曾凡剛駕駛一輛車牌號為湘B -20910的乘龍平頭大貨車與黃明根(另案處理)從桂海高速公路鳳凰收費站出口駛出。正在執勤的廣西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支隊三大隊交通民警馬解超和徐義勇打手勢示意其靠邊停車接受檢查。曾凡剛明知交警攔車檢查,不但不停車,反而為逃避檢查衝卡往大彎鄉方向駛去,徐義勇、馬解超見狀即駕車追攆。
當曾凡剛駕車行至正龍鄉東陽村公路路段時,由於有拉甘蔗的汽車停在前方,曾凡剛被迫停車。徐義勇、馬解超趕上後走到曾凡剛的貨車前示意曾凡剛、黃明根下車接受檢查,曾凡剛拒絕接受檢查並轟大油門欲駕車前行。徐義勇為制止曾凡剛的行為,將手中鐵錘甩向曾凡剛貨車的擋風玻璃,曾凡剛見狀不顧站在車前方的交警馬解超和徐義勇,駕車就往前衝,撞倒徐義勇致其輕傷,撞壓馬解超致其肝、肺破裂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曾凡剛駕車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定,被告人曾凡剛為逃避檢查,駕車衝撞執勤民警,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曾凡剛犯罪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
責編:許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