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有不良行為記錄將禁止參加政府採購

發佈時間:2010年01月11日 17: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月11日電 據法制辦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將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八種行為,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指定的媒體上公佈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的名稱及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期限。

  徵求意見稿規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在中標、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

  (三)簽訂的政府採購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與採購文件不一致的;

  (四)未經採購人同意,擅自採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採購合同的;

  (五)擅自採取分包方式履行適用優先或強制政府採購優惠政策的合同的;

  (六)未按政府採購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提供假冒偽劣産品的;

  (七)擅自變更、解除政府採購合同的。

  除此之外,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虛構事實進行質疑或投訴,情節嚴重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徵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指定的媒體上公佈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的名稱及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期限。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不得接受或者邀請被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其他依法履行與政府採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應商的監督檢查。對供應商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中的不良行為進行誠信檔案記錄,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採購供應商徵信體系。

 

責編: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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