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遊客被旅行社“賣人頭”後發病 客死法國

發佈時間:2010年01月04日 1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長江日報

  歐洲之旅遭“潛規則”被“賣人頭”

  我省首例遊客境外意外死亡案結案

  本報訊(記者李銳 通訊員涂莉)遊客不知情被“賣人頭”,身處法國突發心臟病去世,家屬以沒有全陪導遊為由要求旅行社賠償遭拒,投訴至旅遊局後仍沒説法,憤慨之下一紙訴狀將省旅遊局告上法庭並勝訴。昨日獲悉,我省首例因遊客境外旅遊意外死亡導致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經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

  2007年11月,陳老先生和老伴張女士參加湖北省某旅行社旅行團,11月16日踏上歐洲之旅。11月30日,旅行團來到巴黎。在住宿酒店內,陳老先生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去世。按照法國規定,陳老先生必須在當地火化。由該旅行社支付5102歐元相關費用後,張女士帶著老伴骨灰悲痛回漢。

  回國後,張女士找到旅行社,要求給個説法。她認為,這次境外之旅,自己和老伴是被“潛規則”了,旅行社應對丈夫意外去世承擔責任。

  張女士説的“潛規則”,是指被“賣人頭”。由於沒有達到額定出遊人數,張女士二人在事先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拼進北京一個旅行團。張女士認為,身處異鄉語言不通,正因為沒有全陪導遊,才使老伴沒有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她還提出,旅行團在當地擅自增加旅行項目。

  旅行社未正面回應張女士要求。張女士又向其主管部門湖北省旅遊局投訴。2008年,因沒得到省旅遊局的滿意回復,張女士在武昌區人民法院對省旅遊局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判決省旅遊局敗訴,要求其在兩個月內履行對該旅行社的查處職責。2008年12月3日,省旅遊局不服判決,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主審法官趙暢詳細查閱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湖北省旅遊投訴暫行規定》,省旅遊局有義務在規定時間內對旅行社行為進行查處,其提出的汶川地震期間不能出境調查等上訴理由不充分。其行政行為有瑕疵。

  趙暢同時注意到,當陳老先生心臟病發時,懂得中醫的張女士曾自行用針灸對老伴施救,這也成為旅行社推脫責任的辯解理由。

  在主審法官細緻説服下,張女士與旅行社達成協定,除已支付的5102歐元安葬費用外,該旅行社再一次性賠償張女士9萬元人民幣。拿到賠償款後,張女士撤訴。

  趙暢認為,此案有很大的警示意義。從旅遊行業來説,“拼團”是普遍現象,但若事先未經旅客允許,則很可能損害遊客利益。對行政機關來説,之所以敗訴,是因為對應該履行的行政職責久拖不決。如果行政機關能依法辦事,也能減少自身行政訴累。

責編: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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