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釋被判死刑英毒販為何沒被定為"精神病"

發佈時間:2009年12月30日 20: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三十日電(記者 德永健)偷帶四千多克海洛因入境中國的英籍毒販阿克毛二十九日在新疆烏魯木齊被注射執行死刑,判決前辯護律師及英國政府一直以“阿克毛患有精神病”為由要求對其網開一面。對於中國司法機關為何最終認定阿克毛沒有精神病,北京刑法專家三十日做出了詳細解釋。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學武介紹,根據中國現行法律,鑒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兩項標準,其一是心理標準,指當事人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本質;其二是醫學標準,精神分裂症等嚴重心理疾病在此標準之內。

  “中國精神病司法鑒定有自己的標準,一般人認為的人格變態、人格異常、精神偏執等不正常行為都不符合標準,不能據此認定嫌犯患有精神病而免去他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屈學武説。

  阿克毛被處以死刑前,其辯護律師一直申訴他患有妄想症,是被黑幫誘騙才攜毒進入中國。中國最高法院在復核終結案件後發佈的公告證實,英國官員及某緩刑組織曾通過律師提出對阿克毛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的要求,但英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證明阿克毛有精神病及阿克毛的家族成員曾經患精神病,阿克毛本人也沒有提供相關材料。

  中國最高法院發佈的公告同時表示,根據中國有關法律,申請對被告人做精神病鑒定不是無條件的,只有當申請人提出説明被告人有可能患精神病的依據,法院方可據以審查決定是否需要進行鑒定。在阿克毛販毒案中,法院審查認為並無理由對阿克毛的精神狀態産生懷疑,因此其精神病鑒定申請不具備應當被接受的條件。

  屈學武解釋,有條件地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是出於現實考慮。因為現在大量嫌犯、特別是面臨死刑判決的嫌犯幾乎都要求進行精神病鑒定,顯然有人想通過冒充精神病病人來逃脫應負的法律責任,所以審判機關對精神病司法鑒定申請不可能不加甄別一律接受。

  “中國司法機關發佈的公告表明,被處以死刑的阿克毛連懷疑是否患有精神病的基本條件都不具備,就更逞論用患有精神病的理由為他開罪,因此英國政府針對阿克毛沒有進行過精神病鑒定的指責毫無道理。”屈學武説。(完)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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