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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8種行為地方領導人應引咎辭職

發佈時間:2014年04月30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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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更好地解讀報道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昨天和前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舉辦了兩場媒體座談會,請法工委、環保部、環保組織、專家學者等共同接受採訪並回答媒體提問。

  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這是現行的環保法25年來首次大修,新法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環保法的法律條文從原來的47條增加到70條,因為加入了“對拒不改正的排污企業實施按日計罰”,“對嚴重的違法行為採取行政拘留”,以及“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在面對政府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時要引咎辭職”等內容,被專家稱為“史上最嚴”。與此同時,新環保法中增設“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專章,其中,幾經討論,“公益訴訟主體”範圍進一步擴大至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也被認為是開先河之舉。

  京華時報記者王碩

  □解讀

  1 增設專章闡釋信息公開

  環保部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説,新環保法由現行環保法的47條增加到70條。比如,新環保法第53條寫到了一般的權利,即“公民、其他組織有權獲得環境信息”,也就是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而且“要求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環境信息,應當制定和完善公眾參與的程序,為公眾參與環境監督提供便利”。

  2 8種行為領導人應辭職

  新環保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在第68條提出,有“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等8種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説,這一法律條款對罰則、違法行為都作出明確規定,可以由上級政府監督,此外同級人大也能夠監督實施。

  3 市場手段好處在於公平

  環保部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説,在新環保法中,可以看到涉及到市場經濟手段有七八項之多,市場手段比較豐富。他介紹,這其中包括總則第43條,除了沿用過去的排污費之外,國家在研究制定環保稅,也對稅費做了一些銜接;第54條第三款,環保部門對於企業的環境守法、違法的信息要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進行公佈。別濤表示,使用這麼多市場手段最大的好處就是公平性、均衡性。此前,政府最擅長的手段是行政手段,行政手段如一陣風,很快見效,但是效果不穩定。

  □釋疑

  1 為什麼不立刻實施?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汪勁説,雖然常委會通過了環境保護法,但今後資金的準備和未來的投入是重大問題,不光是企事業單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財政投入上如果沒有跟上,執法的力度能否跟上,這也是要考慮的。此外,當前環境執法的能力、素養、方法、手段、理念,與新的環保法相比都跟不上,特別是在地方,需要面臨培訓、宣傳、投入的問題等。

  2 配套法的進展如何?

  童衛東説,環境保護法是一個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它把所有的環境要素都考慮到,所以主要是解決共性的問題,解決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則問題。很多單行法都是根據環境要素進行立法的,更有針對性,針對不同環境要素的特點,做出一些具體的規定。目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已經列入了今年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列入了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工作都在進行中。

  3 按日計罰有無上限?

  童衛東説,在新環保法中沒有明確按日計罰的數額是多少,主要是因為按日計罰是在原來環境保護單行法的基礎上,具體違反了哪一項環境保護單行法來作出的處罰規定。環境保護法修改後增加了一個內容,就是起引導作用的規定,以後單行法按照什麼來確定罰款的數額、幅度或標準,確定了幾個要素,一是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成本,二是違法行為造成了直接損失和違法所得,就是單行法以後確定的罰款數額要根據這些因素來確定,所以實際上它是有標準的。如果説沒有上限,是這部法沒有確定封頂限是多少,但是具體單行法要給出具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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