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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3月12日電 題:解救困境兒童:一份人大議案的誕生之路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
性侵、虐待、遺棄……近年來,各地屢屢曝光的侵害兒童身心安全事件,令人觸目驚心。這些專門針對兒童的惡性案件,造成生命和財産損失,而且屢屢挑戰社會道德底線,網絡輿論為之憤慨。一份承載基層呼聲的議案在今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由31名人大代表聯名簽署,經大會正式認定後,已呈送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
提交這份議案的全國人大代表朱國萍是上海市長寧區虹橋社區虹儲居民區黨總支書記。人稱“小巷總理”的她告訴記者,在兩會上肩負著反映民聲的責任,議案呼籲的是“為解救困境兒童修法”。
這份1952字的議案,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增加“喪失監護能力或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代表國家承擔監護職責,通過收養、親屬撫養等方式幫助未成年人重新進入家庭”。
法律界人士解讀,如果這一修法設想最終化為現實,則與修改前的《民法通則》相比可以從法理上更順暢地解救困境兒童,可以依法盡一切可能減少因監護人不盡責而導致的兒童監護真空,為無人撫養的困境兒童建立起安全防護網。
鮮為人知的是,在這份議案形成的背後,我國擁有60年曆史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65年的政治協商制度均發揮了重要作用。在議案提交前,立法調研和參政議政相輔相成,形成了“無縫對接”。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在北京舉行的一次法治專題研討會上透露,中國正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2013年6月,南京發生的餓死女童事件令全社會震驚。
法律界人士進一步分析,朱國萍今年3月提出的修法議案,有望使政府正在研究建立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獲得更有效的法制保障。
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一是選舉民主,二是協商民主。當一些社會公共事務,特別是突發案例,暫時無法找到執法依據時,借助協商機制,可以探索解決各種疑難雜症,呼籲為解救困境兒童修法的動議最初也來自協商。
“一年中,我們的法院總會遇到那麼一兩起監護人留棄兒童的特殊事件,這顯然不是法院憑一家之力能輕易解決的,我們不希望看到類似南京餓死女童案件再次發生,無論是情理,還是法理,我們都希望找到一個解決問題的平臺,保護兒童權益是首要的。”今年1月,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副院長秦明華接受記者採訪時這樣説。
率先設立“少年法庭”的上海市長寧區法院,近年來多次遭遇涉案成年人將未成年子女留棄在法院的特殊案例。如何解救這類困境兒童,避免饑餓、家暴等慘劇再度發生?基層法官最終求助於政治協商機制。
2013年,一份出自基層法官之手的區政協提案震動上海法律界。提案呼籲政府針對困境兒童儘快出臺社會保障的“兜底”機制、設立困境兒童臨時庇護所,進而希望推動醞釀修訂《民法通則》或推動制定全國性的“兒童福利法”。事實上,在中國多地都出現了類似的呼聲。
“政協的平臺首先是一個通過協商爭取最大共識的地方,其次是探索問題解決之道。”主持相關協商工作的長寧區政協副主席陸維清告訴記者,“我們把法院、民政局、婦聯,以及有條件臨時接納困境兒童的民間慈善組織負責人都邀請到同一個平臺上,分析案例的特殊性,厘清各方的責任和義務,還測算了今後可能出現的開支等,也兼顧考慮了兒童自身的意願,最後逐步形成了多方基本認同的困境兒童臨時庇護機制。”
通過這樣的協商,2013年上海長寧區成功幫助一個名叫樂樂的6歲兒童度過了幾個月無家可歸的困境期。
這一來自基層的動議,後來被同在長寧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朱國萍在開展調查研究時發現。她認為,將基層協商民主中産生的修法動議帶到全國人大會議上,是自己作為一名代表認真履職的責任之一。
於是,在2014年全國兩會期間,當初得益於基層協商民主的修法倡議,最終形成了一份議案,正式提交全國人大。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分析,儘管修訂《民法通則》非一蹴而就之事,但由基層提出通過修法改變兒童保護過程中的法律困境,此舉本身已具有很大的進步意義。
他説,無論是根據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還是根據我國現行的《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任何地方的兒童都擁有基本人權、生存權、充分發展權、免受有害影響、虐待和剝削權等,其核心原則是生命、生存和發展權利。
全國政協委員陳海剛分析,我國基層已經存在的聽證、民調、談判等也都是社會協商的多樣模式,都是處理日益複雜的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機制,尤其是在充滿深刻分歧與道德衝突的公共事務治理中更是如此。可以肯定的是,未來在中國參與共同治理的主體將更加多元和民主。
孫憲忠代表認為,今後我國在社會保障領域的立法將進一步豐富,人大和政協不僅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時作為民意傳遞的平臺,可以將基層呼聲更充分地體現在國家的治理之中,集中民智催生更多解決當下社會問題的新辦法、新路徑。(采寫記者:許曉青、仇逸、王聖志、徐海波、葉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