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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 攝影 劉會成
新華社記者提問 攝影 劉會成
央視網消息(記者鄭根嶺、寇德印、沈瑋、蘇龍)3月9日下午15時,全國“兩會”新聞中心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姚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袁傑、刑法室副主任藏鐵偉等就“人大立法與監督工作”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
新華社記者提問:我們發現,最近一段時間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凡屬重大改革必須于法有據,這是否意味著在沒有得到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是不可以進行改革的?今年將採取哪些重大的措施進行改革?
闞珂回答説:剛才給我這個問題,我想是讓我來談一下我對習總書記關於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的理解。我感覺,強調法治,強調先立後破,是這個時期、這個新的歷史條件下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個顯著特點。對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我們從三個方面來認識和理解:
第一,法制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搞法治靠得住。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在改革中的推動和引領作用,確保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改革。
第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我們國家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在總體上已經實現有法可依,現在我們現行有效的法律是242件,這些絕大部分都是在改革開放之後制定的,它們是改革的重要成果,我們要十分珍惜這些法制建設的成就。當前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精神,首先就是要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確保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第三,要處理好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的關係,把深化改革同完善立法有機地結合起來。先立法、後行動,在改革過程當中要處理好,要做好法律的立、改、廢工作。我解釋一下,我們講立法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的修改、法律的廢除、法律的解釋等。我們講做好法律的立、改、廢,我舉個例子,立,就是制定法律,那麼如果説要徵收環境保護稅,就要制定環境保護稅法,這是立法。比如説修改法律,即“立、改、廢”中的“改”,取消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就修改了公司法。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就廢除了有關勞動教養的法律規定。再比如,在中國上海自貿區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就要得到法律的授權,要有序推進改革。我再説得白一點,凡是試點的,都必須有法律規定或者法律授權,沒有法律規定和法律授權,不得試點。
闞珂坦陳,有的記者在理解這個問題的時候可能有些不大一樣。現在在新的歷史時期,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初和之後的一段時間,無法可依和在立法過程中與現在的法律已經形成這種大的環境已經不一樣了,我們已經做到了在國家和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和各個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現在要出臺新的改革措施,就要有新的立法,要廢除原來相關的做法,就要修改相關法律。所以要試點,就必須要有法律規定。
闞珂表示,在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改革措施的研究方案和起草等工作,在這過程中要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各有關的工作部門、工作單位在制定和研究他們改革方案的時候,就要一併考慮涉及的立法工作;二、承擔法律案起草的部門要落實責任,加快有關法律案的起草步伐和進度;三、立法工作部門要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要求,督促有關方面加快立法步伐,推動改革急需的、重大的、條件成熟的法律及時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