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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修改:民眾擬可訴“紅頭文件”合法性

發佈時間:2013年12月24日 04: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

  2009年1月5日,古魁在法庭外展示當年區政府相關文件。因拆遷糾紛,從2006年起,古魁利用各種手段方式不斷。

  “騷擾”成都市成華區政府,最終政府不堪其用極端方式騷擾,借給他10萬元,“請求”他將政府告上法庭。

  “審理難”也是當前行政訴訟的一大癥結,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此作出多方面修改,包括對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證據制度、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的處理機制等,其中擬規定行政訴訟可附帶審查“紅頭文件”,無疑是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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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點

  法院可附帶審查規範性文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昨天提到,實踐中,有些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越權錯位等規定造成的。

  為從根本上減少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由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對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不合法的,轉送有權機關處理。

  為此,草案增加規定: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二是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上述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應當轉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解讀

  法院不可直接撤銷紅頭文件

  姜明安介紹,修改稿裏提到的“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就是大家平時所説的“紅頭文件”,是抽象行政行為的一類。

  為什麼法院不能直接作出“紅頭文件”是否違法的裁定?對此,姜明安説,這是出於兩個考慮,一是出於國家機關分工的考慮,制定、改變或者撤銷“紅頭文件”是行政職權的範疇,審查“紅頭文件”合法性是法院職權的範疇;二是出於政策的考慮,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的專門知識、專門經驗,且“紅頭文件”大多涉及的是政策問題而非法律問題,由行政機關自己改變或者撤銷“紅頭文件”,可能比由法院改變或者撤銷更為適當。

  >>建議

  紅頭文件應能單獨被訴

  此次修改稿提出,對規範性文件(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須與具體行政行為一併起訴。姜明安表示,這意味著對“紅頭文件”不能單獨被訴。

  姜明安説,有這樣一個案例,行政機關發佈一規範性文件,規定商品包裝箱上的英文字體必須小于中文字體,否則,每件商品罰款若干。

  對於這種抽象行政行為,按照修改稿,只有當商店購買商品後出售被行政機關發現並處罰款時,商店方可對該規範性文件起訴。但實際情況是,該規範性文件一經發佈,所有商店即不進使用這種包裝箱的商品了,致使生産該商品的企業大量商品積壓在倉庫,賣不出去,損失巨大。但是該企業卻因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沒有具體行政行為)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無法維護自己權益。

  他認為,如果抽象行政行為不經具體行政行為就可能造成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相對人應該可直接對該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抽象行政行為或確認該抽象行政行為違法,以避免實際損害的發生。

  2

  □亮點

  民事和行政爭議一併審理

  根據實踐中行政爭議與相關民事爭議一併審理的做法,草案增加規定:一是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因具體行政行為影響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引起的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人民法院決定一併審理的,當事人不得對該民事爭議再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申請可以對民事爭議一併審理。三是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案件審理須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3

  □亮點

  完善證據制度明確舉證責任

  信春鷹介紹,草案從五方面完善了證據制度:明確被告逾期不舉證的後果、完善被告的舉證制度、明確原告的舉證責任、完善人民法院調取證據制度、明確證據的適用規則。

  針對被告不舉證或者拖延舉證的情況,草案增加規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調取證據的除外。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為查明事實,增加規定:在兩種情形下,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一是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

  現行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原告的舉證責任,但在有些情況下,如果原告不舉證,就難以查清事實,作出正確的裁判。因此需要原告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增加規定:在起訴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在行政賠償和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為規範人民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行為,增加規定:與本案有關的下列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一是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二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三是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為規範證據使用,增強判決的公正性和説服力,增加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採納的證據應當説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解讀

  新增“電子證據”種類

  此次修改稿還對行政訴訟證據制度進行了較多補充完善。這在姜明安看來,具有非常大的意義。“比如説在證據種類中,增加了‘電子數據’,這是適應現代信息化時代的需要,適應電子政務的需要。”姜明安説,在證據規則中,增加了“被告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的規則,這是解決實踐中一些被告不配合法院,故意不提供或拖延提供證據,造成法院無法裁判的困難的一項有效應對措施,“你故意不提供或拖延提供證據,就判你敗訴。”

  另外,修改稿規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姜明安表示,這是對所有訴訟當事人的約束,對於依法、公正解決行政爭議,有效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非常必要的。

  4

  □亮點

  增加簡易程序提高審判效率

  現行行政訴訟法未規定簡易程序,修正案草案增加簡易程序,以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是案件涉及款額一千元以下的;三是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同時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京華時報記者商西陳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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