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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詳解認定“搶黃燈”具體情形:燈亮需停車

發佈時間:2012年12月28日 23: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鄒偉、史競男)駕照新規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其中關於“搶黃燈”的規定引起廣泛關注。究竟什麼情形會被認定為“搶”,什麼情形才是守法通行呢?記者就此採訪了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

  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黃燈信號的作用是凈空交叉路口,使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在黃燈期間快速通過。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得通行。因此,搶黃燈同樣屬於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

  這位負責人明確,考慮到車輛制動距離、安全車距等因素,當黃燈亮起時,只要機動車車身任何一部分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不應當認定為搶黃燈。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持續閃爍的黃燈屬於閃光警示信號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後通過。此類信號燈主要目的是提醒和警示車輛和行人,不具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讓行的作用。

  據介紹,目前在因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違法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中,相當一部分是由於黃燈信號期間搶行、且未能及時通過路口導致的。

  “搶一秒,毀一生。”這位負責人表示,搶黃燈也許節省了幾秒甚至是一秒,但可能就會發生車毀人亡的慘痛事故。必須提醒廣大駕駛人,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駕車通過路口時一定要遵守交通信號,保持安全間距,不闖紅燈,不搶黃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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