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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2月28日電 (記者 余湛奕 郭金超)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經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該法加強監督和管理養老服務。
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法指明,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針對養老機構收費混亂等民眾關注的熱點,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法增加: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在社會保障方面,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法還規定,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法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範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該法將於2013年7月1日起實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