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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開縣原副縣長受賄51萬一審獲刑11年

 

CCTV.com  2009年11月21日 06:0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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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縣縣委原常委、常務副縣長徐長春,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51萬元。昨日,市二中法院對該案公開宣判,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徐長春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其所得贓款依法予以追繳。而在此前受審時,徐長春承認所有指控收受“好處費”的事實,但他一直辯稱:“我只收錢,但沒有幫忙。”

  指控:他受賄51萬元

  11月3日,市二中法院開庭審理徐長春涉嫌受賄一案時,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在2002年至2009年期間,徐長春利用其任開縣副縣長、開縣新城建設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人民幣51萬元。

  2005年至2009年5月期間,開縣建委職工肖某(另案處理)為感謝徐長春在其承接開縣中學房建工程、開縣水務集團管網工程、開縣新城建設開發公司人行道硬化工程及調動其侄兒工作等方面的“關照”,先後7次送給徐長春現金共計40萬元。

  2002年至2004年間,重慶某建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王某為請求徐長春在其承包開縣水泥廠工程時幫忙,先後兩次送給徐長春現金共計11萬元。

  辯解:收了錢沒幫忙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徐稱自己收錢是事實,但沒有為行賄人辦事,收錢完全是“朋友”間的禮尚往來。徐長春稱,“肖某和我弟弟是好朋友。當我弟弟在2000年患癌症時,肖積極為我兄弟聯絡醫院;弟弟在北京去世,肖又趕到北京,親自為我弟弟穿壽衣……”肖某的這些行為令他感動,兩人結下深厚的友誼。

  徐長春承認自己收了肖某的錢,但沒有為肖辦事。而對於王某,徐辯解説,“王某對其母親很有孝心,而我在開縣也是有名的孝子,因此我倆成了好朋友。我收了王某的11萬元現金,但同樣沒為其謀利。”

  庭審期間,徐長春一直在為自己辯解,稱指控雖是事實,但收錢並沒有給別人謀取利益或者幫忙,因此,不構成受賄罪。

  然而,檢察機關出示的證據稱,徐長春以前的供述、肖某和王某以及一些業主單位的負責人均證實,徐長春曾給一些單位的負責人“打招呼”,希望把其單位的工程交給肖某或王某做。

  判決:受賄獲刑11年

  法院審理後認為,徐長春利用職務之便,通過打招呼,為肖某、王某二人承包工程提供幫助。為表示感謝,肖某先後7次送現金40萬元,王某先後2次送現金11萬元,徐長春共計收受賄賂51萬元。案發後,徐長春退贓款8.15萬元。

  市二中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長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於是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唐中明 通訊員 張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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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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