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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臺“816”寶馬車撞死母子案被告一審判4年

 

CCTV.com  2009年10月20日 11:2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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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杭州10月17日電(記者王俊祿)浙江天臺縣人民法院日前對“816“寶馬車撞死母子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肇事者係酒後駕駛致二人死亡,並有逃逸行為,故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戴天涯有期徒刑4年。此前,經交警部門組織調解,被告人賠償被害方75.1萬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查明,8月16日晚,被告人戴天涯與朋友在天臺縣一家歌廳唱歌,並喝了啤酒。隨後被告人戴天涯駕駛寶馬轎車于22時25分途經天臺縣三合鎮下坊村路段時,因車輛交會與前方橫過道路的行人席麗萍及抱在懷中的兒子王毅發生相撞,造成席、王兩人受重傷。在送往天臺縣人民醫院途中,席麗萍死亡;王毅經送台州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8月18日死亡。經天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取證,被告人戴天涯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後,被告人戴天涯棄車逃離現場。後於17日2時許向天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投案時,經檢測酒精含量為0.72mg/ml。8月25日,天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召開責任公開認定會,認定被告人戴天涯構成逃逸。9月1日,雙方在天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達成了調解書,由被告方賠償了被害方經濟損失人民幣75.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戴天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定,酒後駕駛車輛,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離現場以逃避法律追究,應當認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行為。被告人對逃逸行為也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構成逃逸,其理由不當,法院不予採納。同時,被告人發生交通事故致死亡二人,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屬“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依法應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應認定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事故發生後,被告人曾參與搶救傷者,並且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賠償了被害人方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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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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