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應,不存在法院隨意解封已查封財産的問題
本報訊(記者/楊大正通訊員/韓英)昨日,一名四川男子在花都廣霖公司的廠房前搭起帳篷討債,扯起橫幅聲稱要做最牛的追債人。廣州花都法院昨天對此回應,法院是依法對部分抵押設備解除查封,不存在法院隨意解封已查封財産的問題。
記者獲悉,四川男子席崇在南海開辦了一家印染廠,從2006年開始,一直由廣州一家名叫金霖的公司供貨,期間金霖公司拖欠了席崇140多萬貨款,數次交涉後,金霖公司的黃老闆答應2008年6月18日前還錢,如果還不上,就用自己名下的另一間名為廣霖的公司設備做抵押。但到期後,黃老闆依然沒有還錢。
席崇將金霖公司告上花都法院,經過審理,法院判席崇勝訴,並將廣霖公司封存。但2008年11月,上海一家租賃公司稱被封存的機器都是廣霖向他們租賃的,經查證,確實為租賃,於是法院對此案件進行了重新審理,席崇沒有得到賠償。
於是席崇昨天在廣霖公司的廠房前搭起帳篷,挂起旗幟,以此表達自己的憤怒。
花都法院昨天對記者解釋了此案的經過:在查封廣霖公司設備過程中,由於廣霖公司經過通知無人到場,廠房門無法打開,為了維護席崇的利益,花都法院將廣霖公司的廠房進行了整體查封。之後,席崇依據勝訴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案外第三人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租賃公司)提出執行異議,認為該案查封的機器設備中,有部分為租賃公司租給廣霖公司使用,並提供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生效的(2008)長民二(商)初字第789號民事判決書、與廣州廣霖染整有限公司的機器設備租賃合同、支付租金依據等證據,要求解封該部分屬於租賃公司的機器設備。
花都法院經調查取證,認為租賃公司的執行異議成立,遂作出裁定將該部分機器設備解封。餘下部分機器設備至今仍未辦理解封手續,不存在法院隨意解封已查封財産的問題。
因案外第三人提出異議,出現新情況,使席崇至今沒有實現債權。隨後席崇便以“廣霖公司以他人財産設定抵押,造成原告損失”為由另案起訴,要求廣霖公司對其進行賠償。但在該訴訟中,席崇在一審、二審均無提供證據證明他與廣霖公司的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為他人財産,故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判決維持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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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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