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鄭州7月24日電(記者王宏彬)在河南省省會鄭州市,如果女職工生育享受産假少於90天,用人單位將被處以最多5000元的罰款。這是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2日下發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中的條例之一。
據了解,《標準》對違反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各種行為的行政處罰逐一給出分類分級的裁量標準,尤其在對女職工的權益保護方面頗為詳盡。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如涉及以下6類侵害女工的行為將會受罰: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女職工生育享受産假少於90天;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這6類違法行為在責令改正之後,還要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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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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