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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涉嫌單位行賄罪 國美或將面臨“罰金”

 

CCTV.com  2010年02月22日 06:1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陳健健

  黃光裕在春節前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二分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引起廣泛關注。不過,法律人士指出,雖然此次黃光裕的涉嫌罪名之一為單位行賄罪,而非個人行賄罪,不過這並不當然意味著黃光裕部分罪行的“被減輕”,這之中,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是否歸個人所有成為關鍵。

  中國證券報記者昨晚致電國美電器總裁陳曉,陳曉表示自己身在香港,尚不知道黃光裕被提起公訴的消息,無法評論。

  行賄所得成關鍵

  黃光裕由於涉嫌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已由市檢察二分院于春節前向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北京市檢察二分院有關人士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單位行賄罪並不必然意味著黃光裕可能刑期的被減輕。

  行賄罪如果是個人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第390條規定,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

  此次黃光裕被起訴的罪名之一為單位行賄罪,按照刑法第393條規定,單位行賄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劉俊海指出,刑法第393條還規定,單位行賄,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條、第390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説,如果“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情節嚴重的,刑期仍然會高於五年。

  現在檢察院以涉嫌單位行賄罪提起公訴,説明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已經獲得有關證據,顯示黃光裕的行賄行為為單位行為,不過,這不能完全排除黃在其中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可能,劉俊海表示。具體涉案情況怎樣,還要等開庭之後才能知道。

  國美電器難撇清

  此前,國美電器多次強調,黃光裕案件無關公司。此次黃光裕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起訴,以種種情況來看,與國美電器初始借殼上市及此後收購永樂聯絡緊密。國美電器已難以完全抽身事外。

  如果被定為單位行賄罪,則意味著國美電器將面臨罰金。按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雖然似乎難以避免“罰金門”,不過,以目前情況來看,國美電器並未因黃光裕落馬而受到重大影響,以陳曉為首的國美電器高管層至今運作平穩。

  此外,有消息稱,香港高等法院已宣佈凍結黃光裕16億港元資産。香港法院的裁決稱,香港證監會指控黃光裕、杜鵑及上述兩家控股公司違反了香港有關禁止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進行證券、期貨和杠桿外匯交易的相關證券法律。雖然法院方面表示凍結黃光裕資産與國美無關,但其後續動向值得關注。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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