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縣民警吉忠春持槍殺人一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民事部分賠償10萬元的判決,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雲南省高院專門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17日的判決結果。雲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介紹:吉忠春是蒙自縣公安民警,2009年2月13日醉酒駕車後,因倒車瑣事與潘俊發生爭吵,繼而相互扯打,扯打過程中吉忠春拔出隨身攜帶的“六四”式手槍朝潘俊射擊三槍,致其當場死亡。案件經蒙自縣公安局偵查、紅河州人民檢察院起訴,紅河州中院于4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吉忠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吉忠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馨月等10萬元。宣判後,被告人吉忠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馨月等均不服,向雲南省高院提起上訴。
雲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紅河州中院對民事部分的判決,即判令吉忠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0萬元;維持紅河州中院對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的定性;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記者了解到,改判死緩的主要原因,是雲南省高院審理認為吉忠春作案後知道他人已報案,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到現場後無拒捕行為,可視為自動投案;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件起因是被害人與吉忠春為倒車瑣事,雙方相互吵打而引發,吉忠春故意殺人的主觀惡性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有所不同。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記者王研)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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