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 > 新聞社區 > 法治新聞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浙江平湖政協主席和水利局長各受賄千萬被判刑

 

CCTV.com  2009年11月13日 08:0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海量新聞,請點擊“新聞頻道”

  新華網杭州11月12日電(記者裘立華)12日下午,浙江省平湖市政協原主席郭躍榮、平湖市水利局原局長全保華受賄案在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被告人郭躍榮,案發前先後任平湖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政協主席等職務。被告人全保華,案發前任平湖市水利局局長。

  嘉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郭躍榮、全保華共同或單獨利用職務便利,為平湖市多家企業或個人多次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賄賂,主要包括:為平湖市錦港軟木有限公司在徵遷賠償、“待徵借地”、重新安置等方面謀取利益;為平湖市萬家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在籌辦選址、安監許可證取得等方面謀取利益;為浙江多淩控股集團公司下屬多淩置業公司工程代建項目、工程款支付、土地競買、住戶拆遷、治江圍涂諸多方面謀取利益等。郭、全二人從中以收現金、入乾股、低價購買店面房、“借款”等形式收受鉅額賄賂。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躍榮、全保華利用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或單獨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請託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躍榮單獨或共同收受賄賂1699萬餘元,其中受賄既遂399萬餘元,實得244萬餘元,受賄未遂1200萬元;被告人全保華共同或單獨收受賄賂1876萬餘元,其中受賄既遂576萬餘元,實得398萬餘元,受賄未遂1300萬元。對於兩被告人犯罪未遂部分,依法比照既遂從輕處罰。被告人郭躍榮歸案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並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全保華認罪態度較好,能夠積極退贓,有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全保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被告人郭躍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相關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相關鏈結:

責編:李二慶

1/1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