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直擊
圖為庭審拒絕媒體進入採訪。楊威攝
圖為原告向記者出示地鐵安全標誌照片。
第一輪,吳華林敗訴。第二輪,吳華林勝訴。
然而,由於今年7月,北京市檢察院抗訴,本已塵埃落定的“地鐵斷腿案”,10月16日上午第三輪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審。
“主人公”吳華林的命運究竟會何去何從?是今後假肢等費用有了更進一步的保障,還是之前獲得50萬元經濟賠償和30萬元精神損失撫慰金將面臨重新“洗牌”?
上午9時許,此案在西城法院開庭。由於吳華林15日晚一夜沒睡,精神狀態很不好,臨時決定不來庭審現場。
吳華林的律師金佔良説,長達4年的一波三折的訴訟,已經讓吳華林很累了。何況,他已經成殘疾人了,至今仍有幻肢痛。
以材料涉密不允許記者旁聽
由於“地鐵斷腿案”備受關注,一大早,各路媒體悉數到齊。
當吳華林的姐姐吳華雯和律師來到法庭時,能容納6人的旁聽席已坐滿。“我們是按法院傳票信息領的旁聽證,剛才領證的時候也沒通知我們啊!”在記者們紛紛被“請”出法庭後,他們這樣説。
地鐵代理人則稱:“這個案件涉及地鐵行業國際性的一些商業秘密,我們不方便向媒體透露。國際地鐵協會要求我們在出示證據時不向任何媒體透露。”
但在庭審中,當地鐵方面出示國際地鐵協會提供的證據時,律師金佔良當庭對這份證據的保密範圍提出質疑:“不能因為這麼一份文件,把媒體拒之門外。”
整個庭審持續了將近3個小時。本報記者旁聽了庭審的全過程。
這次重審,吳華林更改了訴訟請求,經濟損失賠償請求變更為240余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增加至50萬元,共計290萬餘元。
地鐵是否屬於高速運輸工具
此案之前經歷了長達4年的訴訟,其爭議焦點就在於“誰該為損害結果負責”,而判定這一點的關鍵就在於“地鐵是否屬於高速運輸工具”。
2008年1月,西城法院認為,地鐵屬於高速運輸工具,北京地鐵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簡而言之,依照法律規定,不論北京地鐵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法律為了保護弱者,在一些特殊的侵權行為中適用的原則。
但是,此次庭審中,北京地鐵方面表示,地鐵規定運行速度為每小時33.5千米,進站速度在每小時15千米以下,不屬於高速運輸工具,地鐵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吳華林的代理律師提出,法律上的高速運輸工具與物理的速度無關,城市公交車雖然走得很慢,但發生事故時還是屬於高速運輸工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地鐵存在警告標誌不全、位置不醒目等問題,沒有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屬於重大過錯,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吳華林的代理律師認為。
地鐵方面則表示,安全警示的國標是鼓勵性的,非強制性的。同時還出示了國際地鐵協會的安全風險排名和一份全英文的世界範圍內屏蔽門安裝情況,證明北京地鐵的安全性是較高的,屏蔽門在世界範圍內的安裝量僅為6%,以此標準要求北京地鐵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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