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江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啟東市原副市長蔡振標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蔡振標于1995年12月至2006年6月,任啟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于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共啟東市委常委、啟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于2007年12月至案發,任中共啟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其間,蔡振標于2003年9月至2006年6月,先後兼任啟東市江海灘塗資産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啟東市江海灘塗資産管理委員會主任。
蔡振標于2000年至2009年初,利用擔任啟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啟東市江海灘塗資産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啟東市江海灘塗資産管理委員會主任、中共啟東市委常委、啟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等職務便利,在灘塗開發利用、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轉讓及政府對相關企業的補償、獎勵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分別收受有關企業負責人所送人民幣2104000元、美元13000元(折算人民幣95772.70元)、價值人民幣10000元的飯店消費卡一張,折合人民幣2209772.70元。
被告人蔡振標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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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徐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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