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爾濱,不少出租車“買斷”承包人與出租車公司之間矛盾凸顯:前者欲將出租車的經營權更名過戶到自己名下,後者則千方百計保有這塊特許利益。關鍵時刻,當地交通行業主管部門和法院被推上了風口浪尖。但面對這一涉及面廣複雜的究竟該誰出面調處雙方矛盾、利益平衡難的社會矛盾,雙方竟互想踢起了皮球。
幾百台出租車面臨經營權糾紛
據了解,在哈爾濱市1.2萬台出租車中,就有幾百台出租車面臨經營權糾紛,涉及正業、商銀、中德、農墾、飛達二公司等多家出租車公司。目前,哈爾濱出租車公司使用的出租車經營權是政府以“特許經營”方式轉讓的,即政府將出租車經營權授予特定公司,公司再向出租車司機出售營運證,收取租車費和管理費。在哈爾濱,一些與出租車公司簽訂“買斷”合同的承包人認為營運期滿後,經營權應歸到自己名下,併為此不斷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爭取支持。
現年31歲的黃昌東告訴記者,他是中德出租汽車公司(以下簡稱“中德公司”)的一位承包人。2006年6月高利貸款8萬元從中德公司一位承包人手裏買來一台二手捷達車,並與中德公司簽訂了“買斷使用權”的合同,運營三年後他提出將經營權更名過戶到自己名下,中德公司不同意。他只好多次到哈爾濱市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交通局讓他去法院打官司,法院卻不立案,無奈之下他又多次進京上訪,2009年3月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立案,最近下的裁決又把問題推給了交通局。
出租車司機孫新愁容滿面地説:“我的情況比黃昌東還糟,多次反映情況也沒立上案。現在已經9月初了,再過兩個月我的車就到更新期了,公司提出要收回重新發包。這臺車是我花16萬多的高價買斷來的,拼上一條命也得把經營權要回來。”
經營權糾紛不屬於法院的審判範圍?
採訪中,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法院都認為這個問題必須想辦法抓緊解決,前者認為“應暢通法律訴求通道,通過司法手段化解糾紛”,後者提出“司法審判代替不了行業管理,交通部門應出面調處”。
哈爾濱市交通局有關負責人認為,經營權糾紛已經成為出租車群體性事件的一個主要誘因,因此必須抓緊想辦法解決“歷史上我們曾跟法院緊密配合,依法處理了很多經營權糾紛案,效果很好,因此我們認為鋻於經營權糾紛起因是合同糾紛,交通部門無法就財産轉移、處置進行調處,因此由法院依法受理依法審判類似案件,我們則全力配合法院做好審判後的行業穩定工作,才能維護好這個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説,出租車作為特許經營的行業,不是合同糾紛那麼簡單,法院受理案件是用民事審判的手段替代了行政管理,以前為此還遭到上級法院的批評。之後開始採取過渡辦法,已經受理的案件轉回交通部門調處。最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明確提出“不屬於法院的審判範圍”,從此不再受理類似案件。
是否屬判決範圍,法律工作者意見並不一致
受訪的法律工作者提出,經營權糾紛問題比較複雜,既涉及行業許可,又涉及合同糾紛,同時又是各種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糾葛點,至今國家、省市都沒有對此問題的明確答覆。行業維權者彭佔中和法學教授李華菊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提出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曾代理過多起出租車經營權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彭佔中認為,出租車承包人與企業之間發生的民事訴訟起因是合同糾紛,受理部門理應是法院。依法處理合同糾紛,認定合同有效無效也應是法院。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法學教授李華菊告訴記者,經營權糾紛確實比較複雜,它跟買車、買房和買冰箱等截然不同,它的轉讓必須經過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否則就是無效的合同。因此,她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允許經營權分割到個人,如果允許,經營權完全可以轉到承包者個人名下;如果不允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明確答覆承包人“買斷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不予支持,需要交通部門重新審查、重新辦證。對於“經營權糾紛”的過錯方,她認為承包人可以起訴相關管理部門以追償損失。(記者:顏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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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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